關于盤錦馥安醫院發布違法印刷品廣告行為處罰決定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
盤雙 市監 處 字〔 2015 〕 006 號
關于盤錦馥安醫院發布違法印刷品廣告行為處罰決定
盤錦馥安醫院,位于雙臺子區遼河街,綜合醫院,該院床位120張,注冊資金961萬元;法定代表人:孫慶祥;主要負責人:溫立升;經營性質:非營利性;診療科目: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膚科、醫療美容科、傳染科、腫瘤科、急診醫學科、康復醫學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中醫科、健康體檢科、疼痛科;登記號:200421110245101006。
經調查,盤錦馥安醫院自2015年3月16日以來,發布印刷品廣告,廣告名稱為盤錦馥安醫院最新引進德國先進設備赫美斯醫用三氧療法,其宣傳單內容標明“治療高血脂、高血稠可減少血脂浸潤50%以上,膽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平均下降15-20%,有效率達90%,治愈率60%。”和“支氣管哮喘治療、有抗炎、抗過敏、增加血氧飽和度,提高免疫力,效果明顯,治愈率95%以上”等字樣。2015年4月15日被我局查獲時止,該醫院發布印刷品廣告20000份,廣告費用為10000元。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5年4月15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該醫院發布印刷品廣告的事實。
2、2015年4月15日,執法人員提取的印刷品廣告一份,證明其實施違法行為的事實。
3、2015年4月20日,執法人員提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該醫院具備醫療資質。
4、2015年4月20日,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5、2015年4月20日,執法人員提取該醫院印制印刷品廣告費用單據復印件一份,證明其所印制印刷品的廣告費用。
6、2015年4月20日,執法人員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該醫院違法事實的起使時間及違法行為和制作印刷品廣告費用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當事人簽字予以證實
我局執法人員以直接送達的方式于2015年5月14 日送達了盤雙市監聽告字(2015)006 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并且未要求舉證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第二項“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規定,已構成發布違法印刷品廣告行為。
當事人在本局調查取證過程中能夠積極主動配合,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及國家行政管理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所以本局認為應當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的規定。責令盤錦馥安醫院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對其處罰如下:
1、 沒收廣告費用10000元人民幣;
2、 罰款20000元人民幣。
兩項合計30000元人民幣,上繳財政。
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到盤錦市雙臺子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財務專用賬戶。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盤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