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區政辦發〔2015〕58號
盤錦市雙臺子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臺子區
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相關部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5日
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我區廉租住房管理,根據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2007〕第162號)、《盤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盤政發〔2009〕111號)、《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住建局雙臺子區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雙區政辦發〔2013〕29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廉租住房分配職責與分工
(一)各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對申請廉租住房家庭進行材料收集、入戶走訪、調查核實及初審工作。
(二)區民政局負責對申請廉租住房家庭人員的低保情況進行認定。
(三)區住建局根據《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住建局雙臺子區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雙區政辦發〔2013〕29號)文件,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廉租住房分配工作。
(四)區經投公司負責提供廉租住房,并與區住建局簽訂移交協議,負責廉租住房維修。區住建局負責與承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負責入住前的驗房、收繳房租費、領取鑰匙等工作。
(五)區信訪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廉租住房分配過程中保障對象的信訪穩定工作。
(六)雙臺子公安分局負責廉租住房分配過程中的治安工作。
二、廉租住房租金收繳與管理
(一)區住建局根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收繳廉租住房年租金,《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每年簽訂一次。
(二)廉租住房租金按無房戶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元;有房戶,對其中按無房面積計算的部分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元,對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積計算的部分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執行。租金標準以后年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調整,廉租住房租金按年度交付。
(三)租金標準執行時不考慮樓層系數、結構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
(四)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專項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等相關費用。
三、廉租住房使用與管理
(一)廉租住房屬公有產權,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權、使用權,沒有處理權、繼承權。廉租住房的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間不得調換其租住的房屋。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相關費用。
(三)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廉租住房不得裝修。
(四)廉租住房在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納入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用支出管理。
(五)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費、電費、燃氣費、電梯費、有線電視費、物業服務費等使用費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六)物業管理納入城市之星小區物業統一管理。物業費為1元/平方米,由承租人承擔。
(七)由區住建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對廉租住戶家庭情況及廉租住房使用情況進行入戶巡查,承租人必須配合調查,拒不配合調查且有違規行為的,取消保障資格。
四、廉租住房退出與管理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住建局核準,報區政府及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資格。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資格的;
2.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私有產權住房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請人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6.擅自對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擴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7.故意損壞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8.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
(二)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取消后,區住建局應當在5日內出具《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資格退租通知》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凡是取消資格的保障家庭,給予其1個月的過渡期。如果逾期未退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承租權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的20倍收繳,租金從簽訂協議之日起計算。
(四)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時應結清相關費用,區住建局管理人員對出租房屋進行驗收,辦理退房手續。
(五)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能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各項費用并騰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備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仍可納入保障范圍。
(六)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騰退所租廉租住房的,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強制清退。
五、廉租住房監督與管理
(一)區住建局及相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檔案,嚴格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二)區審計局負責對廉租住房租金使用進行審計。
(三)區監察局對廉租住房工作全程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辦法解釋權歸區住建局,于2015年7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