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環罰字〔2016〕06號
遼寧北方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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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盤錦精細化工產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郜永勝
我局于2016 年 6月27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裝置波動導致廢水排入應急事故池中,2016年7月14日,盤錦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池中廢水產生的氣體中惡臭污染物的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濃度限值。
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6 年 7月 15 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雙環罰告字[2016] 06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收到雙環罰告字[2016] 06號法律文書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臺子支行 戶名: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
賬號:855101040002984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