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為切實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營造促進經濟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優化經濟發展法治環境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6〕26號)及《盤錦市優化經濟發法治環境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批準、登記制度》、《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出示制度》、《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書面報告制度》四項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1.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
2.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出示制度;
3.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出示制度;
4.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書面報告制度。
盤錦市雙臺子區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8日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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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行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區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全區行政執法部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的審核、報備及監督檢查工作。各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制部門負責本部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的審核、報備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涉企例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并報區政府審核批準執行。檢查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符合職責需要,符合檢查頻次,并有利于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五條 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審核涉企例行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并提出實施意見,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執行。涉企例行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報區法制辦備案。
第六條 區政府法制辦在審核涉企例行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時,如發現不同的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的同一事項開展檢查,或者有其他可以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的情形,應當確定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牽頭,并由其他行政執法部門配合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行政執法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法制部門提出開展聯合檢查的建議。是否開展聯合檢查,由區政府法制辦呈請區政府主要領導決定。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報備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開展涉企執法檢查,不得隨意變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時間。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法制部門提出申請,經呈請區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除對企業例行行政執法檢查之外,涉及人身安全等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實施的行政執法檢查,以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專項檢查和臨時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經行政執法部門主管負責人同意后實施,并在30日內向區法制辦備案。
第九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接到涉企實名投訴舉報案件,需要對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的,應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統一編號的行政執法檢查登記簿,并由被檢查對象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干擾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隨意約見企業主要負責人,如需反饋檢查情況,應當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檢查登記簿進行審閱,法制部門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檢查登記簿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 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標考核。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走訪、設立舉報電話受理投訴舉報等形式,深入了解制度落實情況和被檢查單位的意見反饋情況,發現違反制度或者被檢查對象投訴經查屬實的,立即啟動問責程序。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2:
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出示制度
為了更廣泛地接受社會監督,更好的履行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和義務,實現行政執法行為文明、科學、規范,按規定將執法政策、依據、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開公示。
一、公開出示內容:
(一)執法人員身份;
(二)行政處罰依據;
(三)行政處罰程序;
(四)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處罰決定;
(六)向社會承諾的有關事項;
(七)監督舉報電話。
二、公開公示的方法:
(一)通過報刊、廣播等新聞媒體公開;
(二)采用印發宣傳材料向社會公眾散發或上街進行法律咨詢服務的形式公開;
(三)通過單位在明顯位置設置的公示欄內公開;
(四)通過直接告知行政相對人或送達執法文書形式公開;
三、執法人員身份公開方式:
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將自己的單位、姓名告知行政相對人,并公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不出示者,相對人可以拒絕檢查。
四、執法依據公開主要采用下列形式:
(一)把上級匯集編印成冊的,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向社會發放;
(二)告知相對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和具體的條款項目及其內容;
(三)送達給相對人的《行政決定書》中要寫明所依據的具體法律名稱及其條款。
(四)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采用直接告知相對人和在執法文書中列明。
五、向社會承諾的事項和供群眾監督的舉報電話,在公示欄中公示。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3:
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批準、登記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是指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進行了解和調查的行為。
第三條 全區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行為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于法有據,程序正當,合理確定行政執法檢查范圍和檢查周期。
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應當具有下列依據之一:
(一)本部門編制的年度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
(二)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對因舉報實施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的批準文書;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部署行政執法檢查的文件。
第六條 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行政相對人同一事項的行政執法檢查一年不得超過兩次。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安全生產、環境(資源)保護、食品藥品的執法檢查;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定期檢查;
(三)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的專項整治檢查;
(四)企業涉嫌違法需對其調查取證的。
同一行政執法部門的多個內設機構和下屬機構對同一行政相對人不同事項的行政檢查,應當由本部門負責人協調,能夠合并檢查的合并檢查。
下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級別管轄劃分檢查范圍,避免重復檢查。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將擬定的下一年度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經區政府批準、登記后方可實施。
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應當包括檢查范圍、對象、主要事項、依據、時間等內容。
行政執法部門需要調整年度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的,應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年度計劃以外的行政執法檢查應事先報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并在檢查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報備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的時間、地點、人員、內容、依據及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的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情況匯總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經區政府批準、登記后方可實行。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監督,發現行政檢查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檢查及監督不得泄露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行政監察部門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沒有行政執法檢查批準文件實施行政檢查的;
(二)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應備案未備案的;
(三)違反規定重復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
(四)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檢查不予糾正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由行政執法證件核發部門暫扣、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并建議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將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一)檢查少于兩名行政執法人員的;
(二)不主動出示行政執法檢查法律文書和行政執法證件的;
(三)無行政執法證件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
(四)檢查時應著而未著統一執法標志的;
(五)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后不告知行政執法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的;
(六)不做行政執法檢查記錄的。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4:
雙臺子區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書面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控制和規范涉企檢查行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發展環境,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規范涉企行政行為,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全區各涉企檢查的單位要在年初將全年涉企檢查計劃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二、全區涉及審批、執收、執罰的文件必須上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三、凡新出臺的或重新調整的審批、執收、執罰項目,相關單位必須在五日內將有關文件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四、全年涉企檢查計劃外的檢查,必須持單位主要領導簽批的檢查申請到區政府法制辦并呈請區政府審批,由區政府開具檢查許可證。
五、到企業檢查、收費必須出示《檢查許可證》和《工作證》,填寫《登記卡》交由企業留存備案,手續不全的,企業有權拒絕。
六、上級單位來雙臺子區進行涉企檢查,相關單位必須及時到區政府法制辦備案,并注明檢查內容、檢查范圍以及方式、方法等。檢查后,有關單位必須在兩日內將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七、檢查單位要嚴格按檢查許可證所列的檢查內容開展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檢查項目。
八、除生產安全、消防安全的檢查,以及環保、食品、藥品安全、納稅評估、納稅檢查等突發問題的檢查外,要嚴格控制涉企檢查次數,減少不必要的企業檢查;同一系統對企業的檢查要組織聯合實施,并提前通知企業,避免重復檢查。
九、凡對企業進行收費、罰款,必須嚴格按照收費(罰款)法律依據(一律執行下線)規定執行。
十、檢查結束后,由被檢查企業填寫檢查情況回執,檢查人員要在檢查結束后三日內將檢查情況回執送區政府法制辦審查備案。
十一、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