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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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雙環責改字〔2016〕76號
盤錦泰亨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2111000030466289 組織機構代碼證:69941418-5
地址: 雙臺子區陸家鎮趙家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陳華
我局于 2016 年 8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未建設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池;3、罐區地面未作硬化處理;4、燃煤鍋爐沒有配套的尾氣脫硫除塵等環保設施。
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條七十六第七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30 日內 1、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環保部門備案;2、建設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池;3、罐區地面作硬化處理;4、更換清潔能源型鍋爐。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盤錦市環境保護局或者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6年 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