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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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雙環責改字〔2016〕69號
盤錦鑫安源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211100003066463 組織機構代碼: 57094546-0
地址: 盤錦精細化工產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海生
我局于 2016 年 8月 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催化劑再生項目多建一條生產線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堿池底泥未入危廢庫;3、沒有大氣污染監測數據。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多建的一條生產線停止生產運行;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2、依法報批多建的生產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3、堿池底泥移入危險廢物庫:4、委托第三方監測工業廢氣,并將監測數據存檔備查。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
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盤錦市環境保護局或者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6年 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