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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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雙環責改字〔2016〕37號
遼寧北方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211122005003202 組織機構代碼證: 67375001—7
地址: 盤錦精細化工產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郜永勝
我局于 2016 年 6月 27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裝置波動導致廢水排入應急事故池中,池中廢水產生異味,你單位采取多種措施消除異味,但2016年7月14日,盤錦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池中廢水產生的氣體中惡臭污染物的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濃度限值 。
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四十七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 1、消除事故池廢水產生的惡臭污染物對周邊環境的影響;2、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將修訂后的預案報環保部門備案。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盤錦市環境保護局或者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