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項目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1 | 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
區水利總站 | 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一切違法行為 | 隨機抽查 |
2 | 水利工程項目稽查與監督檢查 | 1.【法律】《招標投法》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 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2.【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區水利總站 | 違反《招標投法》和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一切行為 |
隨機抽查 |
3 | 防汛抗旱監督檢查 | 【法律】《防洪法》第八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 區水利總站 | 違反《防洪法》一切違法行為 | 隨機抽查 |
4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 【法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 區水利總站 | 違反《水土保持法》一切違法行為 | 隨機抽查 |
5 | 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稽查與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實行稽察制度,對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依法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移民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并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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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道保護管理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2.【行政法規】《河道管理條例》三十三條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3.【行政法規】《河道管理條例》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4.【行政法規】《河道管理條例》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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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農業用水監督檢查 | 1.【地方性法規】《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灌溉耕地管理辦法》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設施、灌溉耕地的管理工作。 | 區水利總站 | 違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灌溉耕地管理辦法》一切行為 | 隨機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