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項目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備注 |
1 | 對農機維修網點從業行為進行檢查 | 【行政法規】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2009年9月17日頒布)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 【部門規章】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2016年5月30日修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農業機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 (二)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地方性法律】《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2007年3月28日頒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依法保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有償作業質量。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組織具有農業機械質量監督職能的機構,進行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有償作業質量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 | 1.經營者是否具有相應維修等級的設備、場地和技術合格的人員; 2.是否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 3.經營者是否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 |
隨機抽查 | 由區農機監理所執行 |
2 | 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檢查 | 【規章】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1號,2004年8月15日頒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照職權調查處理。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報請決定。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 |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和經營狀況 | 隨機抽查 | 由區農機監理所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