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人員、勞動者求職政策
發布時間:2017-03-2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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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用人員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1、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2、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3、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牌信息;
4、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5、其他合法途徑。
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牌洽談會時,應當提供:
(1)企業簡介;
(2)招用人員簡章;
(3)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
(4)法人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5)招聘登記表。
二、勞動者求職
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
1、個人身份證;
2、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相關證明;
3、求職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