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峰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雙環罰字〔2017〕08號
發布時間:2017-05-25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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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雙環罰字〔2017〕08號
盤錦峰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211102399019271E 地址: 盤錦市雙臺子區陸家鎮陸家村56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孫英杰
我局于 2017年5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現場砂石料堆沒有密閉貯存或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
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7 年 5月9 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雙環罰告字[2017] 08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收到雙環罰告字[2017] 08號法律文書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拾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臺子支行 戶名: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
賬號: 855101040002984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