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雙 市監 處 字〔2017 〕001號
對王寶炎銷售、購買、使用軍服仿制品行為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王寶炎:性別男,漢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住址:遼寧省燈塔市柳條寨鎮東廣善村432號,聯系電話:***********,郵政編碼:111301(107111)。
經查: 2017 年3月27日,當事人王寶炎駕駛自有產權黑色“尼桑軒逸經典”遼AS05T9轎車,載有標注“軍用品”字樣的皮帶21條,和其堂弟王寶春來盤錦欲在“早市”和“夜市”銷售。該車上還載有3具望遠鏡,當事人陳述是買來自用。當事人王寶炎車載商品系其2017 年3月25日從沈陽市南塔鞋城二樓購進,現均不能提供購物憑證、銷售者具體姓名及聯系方式。
當日9時,當事人行至盤錦市雙臺子區紅旗大街盤錦市公安局雙臺子分局遼河派出所處,被該派出所暫扣,后移交至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7年4月6日,盤錦軍分區后勤部出具鑒定書,鑒定意見為:送檢物品望遠鏡、腰帶系假冒軍用品。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在案佐證:
1、2017年3月27日對王寶炎進行檢查,取得現場檢查筆錄1式2頁,證明當事人自有車輛載有商品狀況。
2、2017年4月5日、18日對王寶炎進行詢問取得詢問筆錄1式3頁、1式2頁,證明王寶炎銷售、購買、使用軍服仿制品行為違法事實。
3、2017年4月5日當事人王寶炎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4、2017年4月5日提取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王寶炎從事銷售軍服仿制品行為現場經營狀況。
5、2017年4月18日提取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王寶炎銷售軍服仿制品樣式。
6、2017年3月27日盤錦市公安局雙臺子分局遼河派出所出具案件移送通知書和加蓋紅色公章--盤錦市公安局雙臺子分局遼河派出所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各1份,證明案件來源及案發時當場基本狀況。
7、2017年3月31日盤錦軍分區后勤部出具收條1份,2017年4月6日盤錦軍分區后勤部出具鑒定意見1份;證明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將涉案違法物品送檢情況及鑒定結果。
以上證據均有當事人簽字確認或相關單位加蓋公章。
2017年4月18日,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王寶炎送達了“盤雙 市監 聽告 字 〔2017〕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王寶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王寶炎上述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制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制品”之規定,構成銷售、購買、使用軍服仿制品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雖然有銷售意圖并已開始實施經營行為,但是并未銷售成功,屬于未遂狀態。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的從輕情節。
依據《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項“生產、銷售軍服仿制品的”之規定,對王寶炎銷售、購買、使用軍服仿制品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物品皮帶21條、望遠鏡3具;
2、罰款10000.00元人民幣 。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賬戶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預算內非稅收入(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雙臺子支行;賬號:855101040002984;地址:雙臺子區勝利街)。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盤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