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加強統籌協調用好棚戶區改造貸款資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規范安置住房代籌行為,提高貨幣安置比例,加快棚戶區居民代籌房安置,推進棚戶區改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盤錦市雙臺子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受盤錦市雙臺子區政府委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以優惠價格征集存量商品住房、及時動態公布房源信息,協調相關部門審核代籌房源是否查封、抵押、登記情況;區經投公司負責棚改征收中代籌房資金統籌;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資金管理;稅務部門落實代籌房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條 在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中,要鼓勵和引導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所有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均可以按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價格,購買代籌商品房。
第四條 代籌商品房遵循“公開運作、封閉運行、隨行就市、讓利于民”的原則。代籌商品房嚴格執行公開透明程序,做到程序公開、價格公開。房屋購買價格上限按項目開發成本(含土地費用)、稅金和合理利潤三項加總審慎確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區域內周邊同類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價格。
第五條 區住建局根據本區棚戶區改造目標和實施計劃,以及具體項目房屋協商搬遷補償方案,擬定安置住房代籌計劃,包括代籌房源所在位置、數量、戶型、價格、交房時間等內容,并在全區相關媒體上公開。
第六條 代籌房源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滿足我區現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要求,原則上以大中戶型為主;
(三)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
(四)所在小區基礎設施完備,達到入住條件。
第七條 提供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合格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三)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無重大法律糾紛。
第八條 符合提供房源條件且有意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已公開的代籌計劃,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等企業資質、資格材料;
(二)建設用地、規劃、建設、預(銷)售等項目前期材料;
(三)“一房一價”房源樓盤表(詳見附件2)、商品房價格申報備案表等房源材料;
(四)自愿下調出售價格、同意被征收人購置代籌房享受補貼政策、承諾遵守房源儲備、合同履行、按期交房和稅費減免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代籌商品房由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相關程序進行,鼓勵符合要求的多個開發企業參加,以增加被安置居民的選擇范圍。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根據通知書,與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就交房條件、價格(一房一價)、時間和房款結算等條款達成《商品房代籌協議》(詳見附件1)。
第十一條 達成《商品房代籌協議》的房源,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相關媒體上,廣泛向棚改項目中的被征收人公開,供被征收人選購。
第十二條 選擇代籌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政府除對其房屋、裝修、地面附屬物、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獎勵等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外,給予在本區范圍內購置代籌房補貼 950元/㎡(含購置代籌房初裝修補助),購房補貼面積按實際購房面積計算,但不得超過協商搬遷簽訂協議中的認定合法面積及宅基地折算后面積。
第十三條 有購買代籌房源意愿的被征收人,可持個人身份證明、經區棚改辦備案的《房屋協商搬遷補償協議》,到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開具《房票》(詳見附件3)、《代籌房安置具結單》(詳見附件4),再與提供代籌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十四條 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憑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向區征收管理辦公室申請撥付代籌商品房的售房款。
第十五條 由區棚改辦投資征收的棚改項目,其代籌商品房資金結算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被征收人補償款低于(或等于)售房款的,由區征收管理辦公室直接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補償款,抵扣被征收人購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據實結算。
(二)被征收人補償款高于售房款的,由區征收管理辦公室直接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售房款,剩余補償款由區征收管理辦公室直接支付被征收人。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區棚改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