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 盤雙 )市監 食 罰〔 2017 〕005號
對牛秀榮無證生產加工豬骨頭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牛秀榮
地址(現住址):盤錦市雙臺子區高家村
郵編: 124000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3421919510407002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牛秀榮 性別:女
違法事實:
經調查,牛秀榮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6年12月生產加工豬骨頭。我局執法人員認為牛秀榮擅自生產加工豬骨頭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其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加工豬骨頭行為,屬于無證經營。至案發時共計加工鮮豬骨頭400公斤,加工后的干骨頭60公斤,還沒有銷售。在該加工點發現的廢食用油也沒有銷售。
當事人牛秀榮無證加工豬骨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的規定。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當事人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行政機關的調查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因生產時間短,未造成社會危害,符合《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所以本局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牛秀榮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
2. 罰款50000元人民幣。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開戶行名稱: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預算內非稅收入,賬號:855101040002984;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雙臺子支行,地址:雙臺子區勝利街。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盤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注:必要時交 盤錦市雙臺子區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