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政策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根據國務院決定,5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制定下發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明確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有政策: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財稅〔2015〕119號)
新政策: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減稅政策二: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
商業健康險: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商業健康險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設計的保險產品,具有一定的社會半公益性質。
商業健康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和征管操作:2017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標準在稅前扣除。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的,視同個人購買,按照單位為每一員工購買的保險金額分別計入其工資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稅前扣除。享受政策方式:納稅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并取得稅優識別碼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依法享受政策。
減稅政策三:擴大享受企業所得說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
優惠內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2.應納稅所得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
減稅政策四: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優惠政策
物流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內容:物流企業自有的倉儲設施用地,不管是自用還是出租,只要是用于符合條件的大宗商品存儲,就給予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該項優惠政策的延續期限暫定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稅收優惠的物流企業的界定: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服務的物流企業;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營業執照文本中注有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字樣。享受稅收優惠的倉儲設施用地的界定: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必須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儲的是大宗商品。
享受稅收優惠的大宗商品界定:大宗商品,是指與人民生活和生產密切相關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 。不屬于稅收優惠范圍的用地:物流企業儲存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產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制成品的土地。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用地。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倉儲設施用地。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