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鎮,區政府各部門,產業園區管委會:
《盤錦市雙臺子區遼河新城經二路道路工程改造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業經區政府八屆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雙臺子區遼河新城經二路道路工程改造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此方案只適應于遼河新城經二路道路工程改造項目)
一、總則
第一條(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位于雙臺子區,南至中新線、北至城北街,道路紅線寬60米(具體以規劃紅線圖為準)。
第二條(安置時間) 本項目安置房自簽訂協議后,直接選房安置,具體安置日期以政府安置公告之日為準。
第三條(違法建筑的區分待遇) 本方案公告前未經批準,在本項目改造范圍內因生活需要,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但在協議拆遷期限內簽訂協議的,可在安置房指標內置換安置房,超過部分給予200元——800元/平方米七個等級的人工費材料費補助,原則上控制在成本以內,具體由評估公司確定。
2016年1月1日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征收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函停止辦理本征收區域所有房產、土地、工商、稅務、戶籍等涉及增加補償費用的有關手續。
第四條(簽約期限) 本改造區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期限為 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30日內,逾期進入依法征收或者其他強制程序。
第五條(主體)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決定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制訂或者作出,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以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征管辦”)名義簽訂,具體事務由征管辦委托鐵東、勝利街道辦事處良種場負責實施。
第六條(評估公司選定) 征收評估公司依次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以征管辦名義發布評估公司選定公告,被征收人可以在10日內協商一致簽字確認自行選定房地產評估公司。
(二)不能協商一致的,以征管辦名義向被征收戶發放《評估公司選票》,在10日內被征收人投票選擇評估公司超過半數的,選擇的評估公司有效。
(三)逾期選票未超過半數的,在公證處公證之下,由征管辦組織隨機抽簽確定評估公司。
第七條(評估與不評估情形)在協議拆遷期限內,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優惠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房屋可以不進行評估。
超過2017年7月30日不簽訂協議進行依法征收的,按照下列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一)對國有土地上合法房屋,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權)、構筑物和附屬物進行市場價評估;
(二)對集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對地上房屋進行重置價評估,合法宅基地按照區片地價對村集體進行補償,然后享受分配待遇。
第八條(被征收人應當配合丈量) 由征管辦、街道辦事處等人員組成勘測丈量組,勘測丈量組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勘測和丈量時,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相關審批文件等對補償有利的各種證件資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九條(強制評估及救濟) 被征收人拒絕配合入戶調查、勘測和丈量的,勘測丈量組及評估公司等在查閱復印房屋土地登記檔案資料、走訪調查、拍照錄像、外圍勘測、丈量后,由勘測丈量組進行認定,認定結果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并進行公示。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估價時點作出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10日內書面申請復查評估或者申請專家鑒定。
第十條(認定組) 現場認定組由國土、監察、征收、鎮街、村(社區)等部門的人員進行現場認定,并提交區產權確認小組確認。現場認定組及產權確認小組負責下列工作:
(一)無證房屋的認定和處理;
(二)宅基地面積的認定;
(三)住改非及面積的認定。
第十一條(公示的情形)為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補償,下列情形應當公示:
(一)補償安置政策;
(二)入戶測量及認定的補償安置要素數據;
1、有證房屋面積;
2、住房面積;
3、廂房面積;
4、倉房面積;
5、宅基地面積。
(三)補償安置結果;
(四)評估報告;
(五)補償安置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認定組認定的事項;
(七)其他應當公示的事宜。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與安置
第十二條(補償方式選擇)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十三條(補償標準) 被征收人在2017年7月30日前簽訂協議的,對有產權證或者經認定組認定視為合法的房屋,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四類區域貨幣補償標準
(一)平房價格:
1、磚混結構的房屋2400元/平方米;
2、磚石木結構的房屋(假樓座)2350元/平方米;
3、磚石木結構的房屋(平房)2300元/平方米。
(二)樓房價格:
1、一樓、五樓2900元/平方米;
2、二樓2950元/平方米;
3、三樓、四樓30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上平房安置標準) 被征收房屋為國有土地上平房,被征收人在協議拆遷期限內自愿選擇安置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
(一)選擇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安置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積1:1安置,上浮20%作為簽訂協議的獎勵;強制拆除的,沒有上浮面積獎勵;
(二)85航拍有影像的符合居住條件和建筑規范的無證房屋并經認定組認定視為合法的房屋,按照1:1安置,強制拆除的,不予補償安置;
(三)沒有被認定的房屋不予安置,按照200元至800元/平方米七個等級進行貨幣補償,具體由評估公司確定;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違法建筑處理不予補償并將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樓房安置)被征收房屋為樓房的,被征收人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簽訂協議選擇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積1:1安置,上浮15%作為簽訂協議的獎勵。在2017年7月 30日之前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沒有上浮面積獎勵。
第十六條(國有土地房屋國家補償標準) 2017年7月30日協議期限屆滿,針對國有土地上合法房屋,區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補償決定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照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報告進行貨幣補償;
(二)選擇安置的,進行雙向評估結算差價,沒有任何優惠和獎勵。
補償或安置的,征收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無償收回。
三、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與安置
第十七條(安置房面積選擇) 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選擇安置房:
(一)按照房產證記載的面積安置的,按本方案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補償安置,裝修及附屬物等按照評估確定;
(二)1993年7月3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建造的房屋以及經土地清查處罰后補辦手續的房屋面積;
(三)按照宅基地面積折算選擇安置房面積指標。
第十八條(宅基地折算安置房面積指標) 每戶被征收的宅基地(含附屬物)按照下列標準折算安置房面積指標:
(一)108平方米以內的合法宅基地面積按照1:1折算安置房面積;產權證小于108平方米的按證照面積計算。
(二)108平方米——200平方米以內的合法宅基地面積按照1:0.6折算安置房面積;
(三)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之間的宅基地面積按照1:0.4折算安置房面積;
(四)300平方米——400平方米之間的宅基地面積按照1:0.3折算安置房面積;
(五)400平方米——700平方米之間的宅基地面積按照1:0.1折算安置房面積;
(六)超過7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折算,土地證面積超過70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積按照1:0.1折算安置房面積。
被征收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享受宅基地折算面積政策。
第十九條(宅基地面積的確定) 被征收宅基地面積按照對被征收人有利的判斷,具體認定按照下列方式:
(一)以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
(二)居住多年、約定俗成且經認定組認定公示無異議的面積。
耕地上未經批準建房以及占用公共通道臨時外擴的土地為違法占地。
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抵消安置房面積) 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順序等面積抵消安置房面積:
(一)有證房屋含正房;
(二)廂房;
(三)倉房。
門房根據情況參照前款規定抵消。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房屋的貨幣結算) 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部分,被征收人補交12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積超過安置房面積部分,按照下列標準對被征收人補償:
(一)倉房200元——400元/平方米;
(二)廂房300元——600元/平方米;
(三)正房600元——800元/平方米。
門房根據情況參照前款規定補償。
第二十二條(戶的界定) 本方案中戶按照下列方法界定:
占有使用的原狀院落居住一對夫妻包含一個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
因離婚等原因分戶的仍按一戶計算,內部分割自行協商解決。
有房產證的,按照產權證作為戶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一戶多宅的處理) 一戶多宅的,宅基地面積與地上房屋面積合并計算。
第二十四條(集體土地房屋國家補償標準) 2017年7月30日協議期限屆滿,針對合法及認定組認定視為合法的集體土地上房屋,依法強制拆除,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報告進行貨幣補償;
(二)選擇安置的,新舊房屋各計各價,沒有任何優惠和獎勵。
四、補償安置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條(合同無效情形) 變造、偽造或者騙取證件的,一經發現,按照偽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簽訂合同條款無效,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突擊搶建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或安置,隱瞞事實真相騙取安置面積的,相關合同條款無效。
第二十六條(最低安置保障) 被征收人在本市只有一處獨立住房,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安置補足到50平方米,差額面積部分補交建筑差價1500元/平方米;持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免交差額面積差價。超出50平方米的15平方米部分按照2300元/平方米補交差價,超出最低戶型以上部分按照市場價補交差價,不交差價的,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七條 安置房屋為小高層建筑,位置在新城尚居指定樓號(詳見安置樓規劃圖)
第二十八條 (差額面積結算方式) 本項目安置房建筑面積為:64.84、74.1 、81.52、89.27、91.27、104.96、106.55、109.99、113.98、123.19 平方米。(詳見戶型圖,具體建筑面積以實際測繪為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就近上靠戶型標準,差額面積不大于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照2300元/平方米標準補交建筑差價; 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場銷售價結算(34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房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毛坯安置房) 安置房為符合設計規范的毛坯安置房,對被征收人給予150元/平方米裝修及暖氣補助。
第三十條(安置房新舊差價) 本項目安置房為小高層樓房,選擇頂層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獲得200元/平方米樓層差價;選擇頂層以下(不含頂層)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照下列標準補交新舊差價:
(一)2017年7月20日前簽訂協議的,免交差價;
(二)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5日簽訂協議的,按照100元/平方米補交差價;
(三)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30日簽訂協議的,按照300元/平方米補交差價;
(四)依法強制拆除的,新舊房屋各計各價結算差價,不享受優惠和上浮。
第三十一條(住改非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根據房屋所有權證所登記或依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住宅安置住宅,商業安置商業。
房產證為住宅或者沒有房產證但經認定組認定為合法房屋的,事實上用于生產、經營、辦公或倉儲,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住改非: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具有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記錄或者聘用員工繳納社保證明;
(三)經確認的房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四)連續經營2年以上。
居民區內的非臨街房屋無論是否具備上述條件,都不得認定為住改非。
第三十二條(住改非補償) 一層房屋屬于住改非的,按照本方案規定的住宅標準給予安置,并按照實際營業面積給予用途補助:
(一)從事商業經營的,補助700元/平方米;
(二)從事賓館、辦公、生產加工的,補助500元/平方米;
(三)從事倉儲的,補助300元/平方米。
一層經營的連體二樓及其以上住改非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80%給予用途補助。
第三十三條(企業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為企業法人單位的,對被征收企業進行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依法糾錯) 被征收房屋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登記發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征收部門向登記發證部門發函要求其依法糾正存在的錯誤,即更正登記、撤銷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后按照違法占地或者違法建筑處理。
第三十五條(租賃解除)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的,租賃合同終止。補償部門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補償安置,出租合同關系自行解決。
第三十六條(產權糾紛的處理) 補償安置以戶為單位,產權存在爭議的,在提存補償資金、留存安置房屋指標并經證據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產權依法界定后再補償安置。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合法房屋的裝修,按照評估公司評估報告補償。(附屬物、遷移費補償) 被征收的附屬物補償、遷移費分別按照《構筑物和附屬物補償標準》(附件一)、《其它附屬物遷移補償標準》(見附件二),選擇按照宅基地面積確定安置房的,不再給予附屬物補償。
選擇宅基地面積折算安置房屋面積的,在規定宅基地內抵消面積的房屋,裝修評估補償按房屋評估價格依次計算,超出抵消面積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不接受上述規定標準或者沒有規定的補償要素,可以委托評估公司作出評估報告確定。
第三十八條(證件補償) 對房產證(含規劃手續)補助30元/平方米,對宅基地使用證補助20元/平方米。
五、補助與獎勵
第三十九條(住宅過渡費補償)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的,按照證照面積10元/平方米/月標準給予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最高補償標準不超過1000元,最低不少于600元。
第四十條(營業房屋過渡費損失) 被征收房屋為營業性用房的,被征收人簽訂協議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25元/平方米/月標準對被征收人給予3個月的過渡費(或者經營損失)補償。
選擇安置的,按照25元/平方米/月標準對被征收人給予3個月的過渡費(或者經營損失)補償。
第四十一條(其他過渡費損失) 被征收房屋為營業性用房以外的非住宅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三個月的過渡費(或者經營損失)補償:
(一)生產性用房20元/平方米/月;
(二)辦公用房和公益性用房20元/平方米/月;
(三)倉儲用房18元/平方米/月。
第四十二條(搬遷費)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可安置面積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不低于500元。
被征收經營性房屋按照24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遷費。
第四十三條(早簽吃糖,后簽吃虧) 根據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的階段(以分組公告為準)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一)2017年7月20日前簽訂協議的,獎勵20000元/戶;
(二)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5日簽訂協議的,獎勵5000元/戶;
(三)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30日簽訂協議的,獎勵2000元/戶;
(四)2017年7月30日之前沒有簽訂協議的,沒有獎勵。
第四十四條(分組完成獎) 該片區約20戶為一組(以確認房屋為準,具體分組情況見公告),組內所有住戶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全部簽訂協議完成搬遷的,給予該組每戶5000元獎勵。
第四十五條(全部完成獎) 整個項目的所有的被征收人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簽訂協議完成搬遷的,獎勵5000元/戶。
第四十六條(小組完成名次獎))2017年7月30日之前,按照小組全部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名次,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名次獎:
(一)第一名,獎勵每戶5000元;
(二)第二名,獎勵每戶3000元;
(三)第三名,獎勵每戶2000元;
(四)第四名,獎勵每戶1000元。
第四十七條(統一拆除) 為防止安全事故,被征收人交房驗收時,必須保持房屋主體、門窗等設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由拆除公司統一拆除。
第四十八條(先簽先選) 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經驗收通過交鑰匙的順序號為選擇安置房順序,同一時間交付的,采取抽簽確定選擇安置房順序。
第四十九條(定心丸條款) 簽訂協議后,如果本項目同類情況補償安置標準提高,征收部門將按照提高的標準進行追加,確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
六、罰則與救濟
第五十條(依法強制保障) 為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確保安置房按計劃開工建設,對逾期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或者同時采取下列方法強制解決:
(一)針對本村村民的房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作出收回土地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形成決議,不簽訂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區人民政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三)針對違法建筑,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經催告后依法申請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執法、住建、征收、公證處等部門強制拆除;
(四)針對危房,申請危房鑒定機構對存在危險的房屋進行統一技術檢測和鑒定,屬于D級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五)被征收人或其直系親屬為公務人員阻擾或干擾征收工作的,監察部門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查處;
(六)違法信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稅務機關依法對被征收企業和經營者進行稅收稽查和執法;
(八)工商、技術監督、衛生、環保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形成促進征收的合力;
(九)其他合法有效方法。
第五十一條(法院保障) 政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后,對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裁執分離司法解釋規定,移送政府,在公安、執法、辦事處、公證處等部門配合下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費和實際執行支出(大約40000元/戶);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罪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公安保障) 下列情形,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自焚、自殘、自殺以及對征收工作人員進行毆打、威脅、恐嚇、侮辱、謾罵以妨礙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物質的;
(三)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無《養犬證》的犬妨礙征收的;
(四)故意制造謠言、散播虛假消息的;
(五)煽動、組織、策劃違法信訪,集會游行的;
(六)采取偽造或者虛構手段騙取征收補償金的;
(七)其他違法方式對抗依法征收的。
第五十三條(約定自救拆除) 簽訂協議后拒不搬遷的,視為自愿放棄屋內物品,交回所取得的獎勵、上浮和補助,并賠償整個征收區域因被征收人拒不搬遷所增加的過渡費損失,并可以直接拆除。
第五十四條(救濟途徑) 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及其他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七、附則
第五十五條(一式四份) 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條(文書送達方式) 評估報告、征收決定、補償決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強制拆除決定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公證(見證)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五十七條(安全防范) 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應當加強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電、煤氣等安全事故發生,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宅基地使用證、準建證和房屋權屬證書等辦理相關手續的重要證件和資料。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辦理授權委托手續,避免上當受騙。
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決定書、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規定的搬遷期限未屆滿的,自來水、電力、燃氣等部門不得停止供應,確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征收部門應當通知上述部門停止供應,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五十八條(失職瀆職的處理) 參與征收的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準確按照本方案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做好補償安置工作,壓低標準損害群眾利益或者超出標準造成國家損失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未盡事宜的處理程序)本方案未盡事宜,由區政府研究形成會議紀要解決。
附件:1.構筑物和附屬物補償標準
2.其它附屬物遷移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