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雙)市監 食 罰〔2017〕 2 號
陳學源(盤錦市雙臺子區紅錦添火鍋店經營者)
未如實記載食品進貨驗收記錄案
當事人:陳學源 系盤錦市雙臺子區紅錦添火鍋店經營者
性別:男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
盤錦市雙臺子區紅錦添火鍋店
地址(住址):雙臺子區紅旗大街
郵編: 124000
營業執照注冊號:211102605033896.
違法事實:
經調查,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督查組于2017年2月7日在對盤錦市雙臺子區紅錦添火鍋店檢查時發現:該店提供的《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2016年12月20日以后未記載;消毒記錄無記錄;成品半成品存在混放;10個服務人員缺少6個服務員的健康證的行為,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當即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17年5月14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火鍋店檢查時發現,其《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2016年12月20日以后未記載的行為仍然存在,經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承認只改正整改中其他違法行為,忽視了進貨驗收記錄工作,造成沒有及時改正未如實記錄臺賬的行為。
當事人盤錦市雙臺子區紅錦添火鍋店未如實記載食品進貨驗收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該飯店案發后迅速補辦服務員健康證6個、分離存放食品成品半成品,主動消除影響,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款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所以本局認為應當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三)項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陳學源(盤錦市雙臺子區紅錦添火鍋店經營者)處罰如下:
罰款5000元人民幣。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帳戶: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預算內非稅收入(賬號 :855101040002984;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雙臺子支行,地址:雙臺子區勝利街)。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盤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注:必要時交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