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雙環罰字〔2017〕15號
李海堂:
身份證號碼你:21112219******2436 地址: 盤錦市大荒鄉大倉村
我局于 2017年11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煙塵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七條,我局于2017 年 12月4 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雙環罰告字[2017] 15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收到雙環罰告字[2017] 15號法律文書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臺子支行 戶名: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
賬號:855101040******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