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盤錦市雙臺子區高萬選中醫診所
地址(住址):盤錦市雙臺子區紅旗大街
郵編:124000 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編號: 211102605048537
負責人:高萬選; 性別:男 ;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職務:負責人。
違法事實:
2017年9月28日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盤錦市雙臺子區高萬選中醫診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存放的燈心草中藥飲片無藥品標簽標示,當事人無法提供中藥飲片的購進票據、相關資質證件及藥品合格證標簽,其行為涉嫌從無藥品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中藥飲片,當日對該單位予以立案調查。
當事人于2014年去安徽省亳州市出差,在亳州市中藥材市場購進300克燈心草用于該診所銷售使用。購進價格是5元/袋,100克/袋,到目前為止銷售100克,獲利1.5元,當事人無法提供購藥票據和相關資質證件。剩余200克被我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扣押。
證據材料: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該單位資質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該單位負責人高萬選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
3、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各一份。
以上證據由證據提供人簽字、按印(蓋章)確認。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當事人作為長期從事中醫經營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知道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加強對所購進、銷售、使用藥品的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利益。當事人從不能提供購進票據和相關資質證件的藥材經銷商處購進中藥飲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醫療機構藥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2017年10月1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盤雙)藥罰告{2017}00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構成了從無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中藥飲片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的規定。
根據《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盤錦市雙臺子區高萬選中醫診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購進的中藥飲片燈心草200克;
2.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58.5元;
3.沒收違法所得1.5元;共計6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預算內非稅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雙臺子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盤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