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 盤雙 )市監 食 罰〔 2017 〕 015號
對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銷售的松軟蛋糕檢驗脫氫
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合格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譚素影
地址(住址):盤錦雙臺子區勝利街道八一村3區94號
郵編: 124000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21110219******254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譚素影 性別:女
違法事實:
經調查,2017年9月13日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銷售的松軟蛋糕進行監督抽檢。
根據盤錦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PJDSQ20170139,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執法人員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進行調查,并對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經營者譚素影進行詢問,該店銷售的松軟蛋糕是由沈陽市和平區添璽元食品商行購進的。并且能夠提供廠家證照及進貨票據。
1. 2017年11月1日當事人提供的譚素影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2. 2017年9月20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及2017年11月1日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當事人正在經營場所情況;
3. 2017年11月1日詢問當事人筆錄一份,記錄了當事人承認違法事實。
檢驗報告一份。
5.當事人提供的供貨方營業執照及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進貨票據。
以上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并足以認定。
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銷售的松軟蛋糕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驗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當事人主動公示召回問題“松軟蛋糕”因時間間隔過久,已銷售松軟蛋糕已完全食用,截至目前召回數量為零。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銷售的松軟蛋糕是從沈陽市和平區添璽元食品商行購進的,并且能夠提供廠家證照及進貨票據。生產廠家為寧晉縣樂香食品廠。我局已將相關證據移送相關部門辦理。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0一七 年 十一月 十六 日
注:必要時交 盤錦市雙臺子區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