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監管效能,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雙臺子區水利部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抽查工作是指水利部門實施的“雙隨機抽查”監管模式,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三條 相關處室(單位)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主要內容:
(一)制定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二)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三)制定年度雙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四)按規定進行現場檢查;
(五)根據檢查結果,形成抽查結論,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責任分工
(一)局辦公室職責:
1.落實市、區相關精神,組織協調相關處室(單位)做好雙隨機抽查工作;
2.會同相關處室(單位)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3.對相關處室(單位)雙隨機抽查工作進行監督。
(二)相關處室(單位)職責:
1.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明確抽查事項名稱、抽查依據、抽查主體、內容、方式、頻次。
2.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定期更新。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包括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3.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并定期更新。檢查對象名錄庫包括檢查對象名稱、地址、主營業務、事項名稱、法定代表人、信用等級。
4.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
5.雙隨機抽查結果公示。
(三)水政監察職責:
1.協助相關處室(單位)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
2.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程序:
(一)確定檢查事項。檢查事項應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確定。
(二)確定檢查對象。檢查對象應在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通過搖號、機選方式隨機抽取,原則上雙隨機抽查頻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比例不得低于檢查對象數量的3%,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一次性完成,防止重復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因查辦案件需要除外。
(三)確定執法檢查人員。根據抽查內容,通過搖號、機選方式,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法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實地檢查。根據抽取的檢查事項和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過程中,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告知檢查對象,能夠當場改正的問題立即糾正,不能改正的問題限期整改;違法行為,移交水政監察大隊依法依規查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檢查結果要經檢查對象簽字確認。同時將檢查情況填入《雙隨機抽查登記表》,經局(單位)領導、分管領導簽字后歸檔,并報局辦公室備案。《雙隨機抽查登記表》應包括檢查事項、檢查對象、執法人員、檢查結果、處理意見等內容。
(五)建立雙隨機抽查臺賬。雙隨機抽查臺賬要專人負責,落實水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健全各種資料庫、檔案庫,真實反映雙隨機抽查全過程情況,實現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
第七條 雙隨機抽查信息公開:
在雙臺子區政府網站上開辟“雙隨機抽查公示”欄。雙隨機抽查辦結7個工作日內由相關處(室)將公示內容在“雙隨機抽查公示”欄內公示,同時提報局辦公室備案,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雙隨機抽查責任追究:
對不履行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責任股室(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雙隨機抽查工作中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由局監察室查處。
第九條 本細則2018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