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雙環罰字〔2018〕09號
盤錦鑫安源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2111005709454605 地址: 盤錦精細化工產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海生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 4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5000噸/年化工催化劑生產、再生回收再利用綜合項目(二期)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 5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雙環罰告字[2018 ]0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收到雙環罰告字[2018] 09號法律文書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貳萬陸仟元 。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臺子支行 戶名: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
賬號:855101040002984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8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