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雙 市監 處 字〔 2019 〕 6 號
關于齊東輝(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經營者)
銷售的甘草杏檢驗不合格行為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
當事人齊東輝(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經營者),男,漢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家庭住址:XXX,聯系電話XXX。
(案件來源)
2019年6月11日對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銷售的甘草杏(生產日期:2019-3-7)進行抽檢。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7月5日對其送達檢驗報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請示主管局長批準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違法事實)
2019年6月11日對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銷售的甘草杏(生產日期:2019-3-7)進行抽檢。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7月5日對其送達檢驗報告。
(證據列舉)
1.2019年7月8日,當事人齊東輝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2019年7月8日,對當事人齊東輝(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經營者)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
3. 2019年7月9日,當事人齊東輝提供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具備經營資格。
4. 2019年7月9日,當事人齊東輝提供的沈陽市和平區王春雨食品商行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銷售憑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該批次甘草杏的進貨來源。
(法律適用和定性)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銷售的甘草杏是從沈陽市和平區王春雨食品商行購進的,并且能夠提供商家的銷售憑證。盤錦市雙臺子區勝佳利食品經銷處共購進該批次甘草杏15.8公斤。經詢問當事人其中1.26公斤被抽檢機構購買。剩下都已銷售。由于沈陽市和平區王春雨食品商行管轄權不在我局,我局已將相關證據移送相關部門辦理。
(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