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雙環罰字〔2019〕13號
盤錦泰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1100716483298Q 法定代表人:唐海軍
住所:盤錦遼東灣新區崗前路東崗前街
我局于 2019年9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位實施了下述的環境違法行為: 1、位于雙盛街道谷家村的混凝土、瀝青攪拌裝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于2019年9月 26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雙環罰告字[2019]1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收到雙環罰告字[2019]13號法律文書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的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臺子支行 戶名: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預算內非稅收入
賬號: 06855101040002984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