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臺子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盤錦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盤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盤錦市雙臺子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較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較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與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規范、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以人為本、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則。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應急指揮部的組建和成員單位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盤錦市雙臺子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衛健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有區衛健局,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教育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環境保護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人武部,區紅十字會,盤錦站、盤錦長途汽車客運站,盤錦京環公司雙臺子分公司等。
2.2應急處置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立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區衛生健康局主要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區衛生健康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副主任。區衛生健康局綜合業務三股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2.3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其主要職責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技術方案;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建議;根據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區政府授權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組織檢查和督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規定的起草工作;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承擔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較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協調突發較大人員傷亡的公共事件緊急醫療救護、危機心理干預工作。
區委宣傳部(網信辦):負責協調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單位按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報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與處理工作,積極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正確引導輿論,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報道等工作。加強網絡輿情監測應對,及時處理不實信息。
區委區政府督查室:督查督辦區政府部署及領導批示、指示落實情況。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報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向區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傳達區領導的指示、批示;協助區政府領導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提出動用區級物資儲備的建議,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保障條件。
區教育局:負責與衛生健康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內發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等工作。掌握我區學生總體情況和動態信息,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進行通報。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統一儲備各類應急物資,發生輸入疫情及時向疫區提供治療、預防、控制所需藥械及調運生活必需物資。
區司法局:負責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防控措施合法性前置審查;負責對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支援服務。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并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待遇等工作。
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工作進行監管,維護環境安全。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對乘坐公路、鐵路交通工具人員進行交通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及時運送。協調盤錦火車站、盤錦長途汽車客運站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交通衛生檢疫工作及售票處、候車室的通風和消毒工作;協助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的追蹤、尋查工作;優先運送緊急救助物資和疫情處理人員。協調監督盤錦京環公司雙臺子分公司做好城市公共部位清掃保潔、垃圾收運處理工作;負責城區公共廁所管理、衛生清潔工作;配合做好愛國衛生、飲水安全等工作。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預報等工作,及時向區衛健局通報人畜共患疾病的動物疫情情況。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快速隔離控制;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趨勢、預警信息和及時通報等工作;負責農村公共廁所管理、衛生清潔工作。
區商務局:牽頭負責外事工作,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工作;嚴控出、來訪人員并向有關部門通報信息;協助有關單位做好相應涉外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了解并通報我區在外務工人員有關情況;聯系并指導我區勞務輸出人員的自身防范工作;配合相關部門落實我區公民在外的應急處置措施,一旦出現病例,及時有效救治。
區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局:組織旅游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國內外旅游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及時收集外來旅游團人員信息,通報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及時收集、通報世界旅游組織和主要客源國的反映,有針對性地做好有關工作等。
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和協調全區應急管理系統迅速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負責人員轉移安置和物資保障工作;做好各有關部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的協調調度。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涉及的藥械和廣告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時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質量監管;負責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負責落實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場所的防控措施,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影劇院等場所防控措施。
區公安分局:負責密切注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和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的處置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突發事件,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和封鎖措施。
區人武部: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軍地聯防聯控工作。
區紅十字會: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有關組織發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對接受的款、物及時發放等工作。
各街鎮:及時排查掌握行政區域內進出我區人員的動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控措施;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以社區、村為單位做好衛生防病知識宣傳;做好安全穩定工作。
盤錦火車站、盤錦長途汽車客運站:負責組織對進出車站和乘坐列車、汽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列車、汽車傳播;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售票處及候車室的通風和消毒工作。
盤錦京環公司雙臺子分公司:負責城鎮環境衛生清潔工作;負責生活垃圾、醫療廢物轉運、處置及生活垃圾存放設施、場所消毒等工作。
2.4專家組及其職責
區衛生健康局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組。主要職責為:
(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
(3)參與制定、修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
(6)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5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平時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和統一安排,迅速、有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主要職責:
醫療機構: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院內感染控制,樣本檢測采集,配合開展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與報告等工作,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責任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疫情報告、傳染病防治等衛生監督和執法檢查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并有擴散趨勢。
(3)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4)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5)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2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一個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區區域以內。
(2)發生腺鼠疫病例。
(3)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區,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區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區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4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霍亂在一個縣區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3)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4)縣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4.1監測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職責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人畜共患疾病的動物疫情監測等。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預警和風險評估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報告等信息,組織有關專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發展趨勢,迅速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及時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做好全區防范應對工作。
4.3信息報告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4.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主要為:
①縣(區)級以上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③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④縣(區)級以上政府。
⑤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主要為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
4.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主要為: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報告。
(2)各級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3)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要立即向區政府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要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要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進程報告:要說明事件發展變化趨勢、處理情況,并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做好續報。
結案報告:要說明事件發生的過程、原因、存在問題及防范和處理建議等詳細情況。總結報告應當在事件處理完畢之日起5日內上報。
4.3.3網絡直報
醫療機構可通過網絡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和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1)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各級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相應級別做出應急響應。
(2)要密切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變化情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性質、特點,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和反應級別,并對應急工作狀態做出適當調整。
(3)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5)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事發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5.2應急響應措施
5.2.1各級政府應急響應措施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調集征用有關物質設施。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相關設施、設備和臨時征用房屋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批準,可以宣布本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區政府決定對本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的,報市政府批準;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為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區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在本區域內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封鎖可能導致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等。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其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公安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檢驗檢疫負責實施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或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重要信息發布應按相關規定由專人負責,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發布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其他相關要求,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發生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照《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其他相關要求,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發生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向社會發布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并配合宣傳主管部門做好輿論宣傳和引導工作;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發布有關信息,釋疑解惑,做好疾病預防和控制的科普教育工作。
(8)開展群防群治:組織街、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5.2.2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急響應措施
(1)組織調查與處理。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分析與論證: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采取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控制措施。
(4)加強督導檢查。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區政府授權后及時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組織技術培訓: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發的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職業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培訓。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開展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效果評價等。
5.2.3醫療機構應急響應措施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對重癥和普通病人實行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發生重大中毒事件時,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5.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急響應措施
(1)做好信息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要盡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理清傳染病的傳播鏈條。
(3)實施預防控制措施: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實施消毒、消殺等預防控制措施。
(4)進行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標本,分送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不具備檢測條件的送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
(5)開展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疫苗、消毒、消殺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交流。
(6)開展技術培訓: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5.2.5衛生監督機構應急響應措施
(1)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2)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3應急響應的啟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啟動程序主要為:
(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要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分析、評估。
(2)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專家的評估意見,提出是否報請本級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3)各級政府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建議,做出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的決定,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執行,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執行。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政府批準啟動、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區政府提出建議,區政府批準實施。
(4)區政府作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決定后,各相關部門在區政府的領導和指揮下,要立即作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履行好各自職責。上級政府主管部門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請求,要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啟動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4分級響應
5.4.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在國務院或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領導指揮下,省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區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指揮下,做好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核實、處理、控制等工作。
5.4.2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省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區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指揮下,做好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核實、處理、控制等工作。
5.4.3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級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指揮下,做好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核實、處理、控制等工作。
5.4.4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區政府報告、組織、指揮、調度相關資源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有效處置,嚴防事件擴散蔓延。
5.5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區的應急響應
根據其他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我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工作。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防治知識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和支援其他地區等工作。
5.6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須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按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執行。
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按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執行。
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按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執行。
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善后處理
6.1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相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
評估報告報區政府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6.2獎勵
區人事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符合有關規定的,追認烈士。
6.3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4撫恤和補助
區政府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予以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6.5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相關單位、企業、個人的人員、物資和勞務等進行合理評估,予以補償。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7.1應急處理信息系統保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信息系統工作要求,做好我區相關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2應急處理技術體系保障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衛生監督執法體系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三大技術體系,區政府要依法加大經費投入,提高人員、設施水平,增強其功能,提升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能力。
7.2.1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加強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保證房屋、人員、設備、功能“四到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警處置、疫情信息收集、報告、監測、檢驗、評價等公共衛生職能。
7.2.2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建成符合區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急救機構: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求,加強綜合醫院急診科建設。
傳染病救治機構:市傳染病醫院作為我區傳染病救治定點醫院。鎮衛生院設立隔離留觀室。
7.2.3衛生監督執法體系
建立統一的衛生監督執法體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明確其職能與任務,規范其監督執法行為,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高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
7.3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保障
7.3.1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組建原則
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
7.3.2應急衛生救治專家隊伍組建方式和種類
應急衛生救治專家隊伍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相關單位中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學、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臨床救治、信息網絡等專業人員組成。
區衛生健康部門應根據本區實際,參照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組建方式和種類組建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7.3.3應急衛生救治專家隊伍管理與調度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應急衛生救治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庫,并實行信息化管理;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及時補充、調整應急衛生救治專家隊伍。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調用專家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以書面形式或其他緊急聯絡方式通知專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專家本人。發生緊急情況時,先通知專家本人,事后向所在單位補發書面通知。
7.3.4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培訓與演練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開展培訓與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1)衛生應急隊伍培訓
區衛生健康部門組織衛生應急隊伍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需要時在市衛生應急培訓基地接收培訓、演練。
(2)衛生應急救治隊伍演練
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包括準備、實施、總結3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制,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并對預案進一步完善。
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區政府同意。
7.4應急物資儲備
區政府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用品等。
7.5應急工作經費保障
區政府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
7.6應急處理通訊與交通保障
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
7.7應急宣傳教育
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畫冊、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預案管理
8.1應急預案制定
全區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區級預案和單項應急預案。
區級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盤錦市》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2應急預案修訂
本預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8.3監督檢查
區政府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落實情況,并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
9.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印發的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