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行為,為業主提供高效、安全的服務,保障車輛停放有序,交通順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內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管理。物業管理區域是指建設單位或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住宅區域。
第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設置地下停車泊位、專用停車庫房。對停車位不足的住宅區,各地區公安機關要指導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不影響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住宅區內劃定停車泊位。住宅區內停車泊位無法提供的,各地區公安機關要在住宅區周邊三、四級道路或者空地設立臨時、夜間機動車車輛停車場。
第四條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場地、道路設置的專用停車泊位(場地),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約》,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
第五條 有專用停車位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的車位停放,無專用停車位的業主停放車輛及外來人員臨時停放車輛要按物業服務企業車輛管理員指定的位置停放。
第六條 專用停車位要畫明停車線,保持道路通暢,場地清潔衛生。
第七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學校、幼兒園門口周邊半徑25米內禁止停放車輛,消防通道嚴禁停放車輛。
第八條 車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障礙。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主要愛護停車位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設備和公用設施。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車輛管理員。車輛管理員要具備敬業精神和高度的責任心、紀律觀念,盡職盡責,做好巡視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禁擅自離崗;文明執勤,認真檢查,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車輛停放秩序。
第十一條 業主停放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輛遭受到人為損壞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協調。因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過程中存在過失造成業主停放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輛遭受損壞時,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約》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 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巡視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等亂停亂放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要及時勸阻。對勸阻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要立即向業主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