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臺子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引導和鼓勵民辦幼兒園提供公益普惠、安全、有質量的學前教育服務,根據《遼寧省教育廳 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教發〔2019〕84號)《關于轉發遼寧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盤教發〔2019〕22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取得辦學許可,面向社會招生,達到省教育主管部門的定級標準,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接受政府指導價,多種形式接受政府扶持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 區教育、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幼兒園須登記為非營利性。
(二)幼兒園經審批部門審批,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能積極完成和落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并年檢合格。
(三)落實《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保教,無“小學化”傾向,辦園規范,無亂收費行為,一年內無安全事故,家長認可滿意度較高,社會評價好。
(四)幼兒園執行政策指導價:
1.五星級幼兒園收費標準不得高于每生1500元/月,伙食費按照成本收費。
2.四星級幼兒園收費標準不得高于每生1200元/月,伙食費按照成本收費。
3.三星級幼兒園收費標準不得高于每生910元/月,伙食費按照成本收費。
4.二星級幼兒園收費標準不得高于每生860元/月,伙食費按照成本收費。
5.一星級及未定級幼兒園收費標準不得高于每生750元/月,伙食費按照成本收費。
三、認定程序
第六條 自愿申請。有意愿且具備條件的民辦幼兒園在申報期限內向區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期限和申請需提交的資料明細由區教育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資格審核。區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受幼兒園申報之日起90日內完成對幼兒園的條件審核。
第八條 公示公告。經審核確認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和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官方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收費標準,并將認定結果上報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區教育主管部門每年7月底前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匯總后報省、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教育事業統計。四、管理監督
第十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是政府購買學前教育服務的專項資金,統籌用于改善辦園條件、課程改革、教學材料、玩教具的日常購置維修修護、開展教師培訓等,不含人員經費、基本建設、大型修繕、償還債務、園舍租賃、幼兒伙食費用等相關資本性支出和對幼兒資助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第十一條 經審核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依據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資金額度,將本年度計劃支出項目上報區教育局,區教育局對上報的計劃支出項目進行審核、批復。
第十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嚴格按照發展改革部門規定標準進行收費,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惡意套取、挪用補助資金的,要取消或收回補助資金,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園長、骨干教師等師資隊伍培訓,應包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師參訓,積極鼓勵優質公辦幼兒園采取結對幫扶、派駐教師等方式,幫助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提升辦園水平。
第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監督和指導,建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風險防范和處置機制。
五、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后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后,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幼兒園辦園質量等情況重新組織認定。
第十六條 若在有效期內申請退出,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承擔相應責任,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質,不再享受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支持政策。有效期滿不再申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質的,幼兒園應于有效期滿6個月前,將相關情況告知在園幼兒家長。
第十七條 對于年檢不合格且整改不力,辦園行為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違規亂收費、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一經查實,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停止享受政府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政策,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