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臺子區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為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行政執法單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雙臺子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組織中的正式在編人員,并通過盤錦市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衛生監督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和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部過程進行實時記錄的活動,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案件討論記錄、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使用文字記錄應嚴格按照規范使用執法文書,嚴格執行文書的起草、流轉、審核、簽發以及用印管理制度。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鼓勵使用音響記錄作為文字記錄的補充。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準確、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衛生行政執法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執法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
投訴接待室、詢問調查聽證室、陳述告知室等場所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設備。
第七條 使用執法記錄儀、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并在文字記錄上記錄執法記錄設備使用情況。
第八條 當音像記錄在使用中出現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在文字記錄上載明出現問題的時間、地址等,并請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
第九條 當事人認為涉及其保密工藝等特殊區域不宜進行音像記錄的,不得使用記錄設備記錄。
第十條 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十一條 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聲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執法部門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4小時內補報。
相關執法文書應載明啟動原因、案件來源、基本案情、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時間等內容。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申請復議、訴訟等權利的方式要進行記錄。
第十六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需要按規定抽樣的,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和抽樣清單等文書。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記錄權利告知內容。
(六)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應當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衛生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七條 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但需書面記錄原因。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單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復制、音像、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
第十九條 實施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通過制作法定文書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二十條 制作行政執法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應載明制作人、承辦機構審核人、文書形成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證據材料、應考慮的有關因素等,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二十一條 法制科審查文書應載明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第二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行政執法單位應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載明行政執法文書名稱、文號的付郵憑證等。
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 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四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單位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行政機關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進行記錄、復核。
第二十六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單位依法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的,應制作相應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一)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強制執行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七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單位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遼寧省行政執法案卷立卷標準(試行)》的規定歸檔、保管。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儲存設備。
第二十九條 音像記錄應當保存在易于長期保存的介質上。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條 信息科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文書檔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
日常監督檢查動態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投訴接待室監控視頻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詢問調查聽證室、陳述告知室監控視頻隨案件保存。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動態記錄保存期限與案卷相同。
第三十二條 需要向行政復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聲像資料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由信息科統一提供,并復制留存。
第三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科室負責人申請,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需要申請查閱、復印、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時,應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涉及國家機密、與當事人無關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 記錄設備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立執法記錄設備聲像資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稱、執法記錄設備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和案由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并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第三十九條 辦公室要定期做好辦案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各執法科室在進行執法記錄前,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系統日期和時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四十條 辦案設備應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辦公室,聯系專業部門進行維修,不得私自將設備進行拆裝和更換處理,擅自修理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要定期做好音像記錄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故意毀損、隨意修改執法記錄中文字或原始音像信息;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音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行政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不按規定儲存和維護執法記錄,使其損毀、丟失;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衛生健康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條 辦理行政執法事項,應健全內部工作程序,全程記錄內部審批流程,明確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按照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序,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后,由批準人批準。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