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
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盤雙人社監罰字[2020]10006號
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經我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調查確認,你公司在學府園二期項目中未按勞動監察部門要求解決你公司在此項目中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款問題。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給予下列處罰: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整,并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
限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15日內履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遼寧省盤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本處罰決定,我局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復議和起訴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