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商務局權責事項目錄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子項 | ||||||
967 | 其他行政權力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備案 | 【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 2012年第9號)(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類型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遼政發[2016]48號) 附件:省政府取消調整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第96條: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備案下放至市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市級, 縣級 |
1.受理責任:(1)申請人向所在地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有問題的一次性告知補正)予以受理。 2.審查責任: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備案,并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4.事后監管責任:由區市監局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實施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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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 其他行政權力 | 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方案審查 |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 (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令第443號,2017年3月1日修訂) 第十條第二款 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規章】《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2006年9月21日商務部令第20號) 第三條 第二款 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對申請企業提交的服務網點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相關規定的書面認可函。 |
市級, 縣級 |
1.受理責任: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到實地查驗直銷網點情況。 3.決定責任:向市商務局出具直銷網點的書面認可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