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 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承辦 機構 |
執法依據 | 實施 對象 |
辦理 時限 |
收費依 據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規 |
地方 性法規 |
部委 規章 |
政府 規章 |
規范 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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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油天然氣管道受限制區域施工保護方案許可 | 行政許可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十三條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
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2 |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許可 | 行政許可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
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3 | 對價格監測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規章】《價格監測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 第三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工作。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機構及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本級價格監測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彰和適當的獎勵。 |
公民、法人 | 3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4 | 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范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范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公民、法人 | 3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5 |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1.對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行政法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十八條 以欺騙、 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 第五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6 |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2.對以欺騙、 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行政法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 第五十七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7 |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3.對未依法備案項目信息且經責令逾期不改正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行政法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規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 第五十八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8 |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4.對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行政法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 第五十七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9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行為的處罰1.對管道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條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規范性文件】《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秘發〔2018〕168號) (十二)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規范性文件】《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20]17號),該事項已下放至市級發改部門。 |
公民、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10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行為的處罰2.對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規范性文件】《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秘發〔2018〕168號) (十二)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規范性文件】《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20]17號),該事項已下放至市級發改部門。 |
公民、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11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行為的處罰3.對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施工作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規范性文件】《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秘發〔2018〕168號) (十二)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規范性文件】《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20]17號),該事項已下放至市級發改部門。 |
公民、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12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行為的處罰4.對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 (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規范性文件】《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秘發〔2018〕168號) (十二)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規范性文件】《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20]17號),該事項已下放至市級發改部門。 |
公民、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13 | 對信用評估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規章】《遼寧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發布使用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20號,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條 信用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明知企業信用信息虛假仍以其為基礎數據進行評估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虛構、篡改、騙取、竊取企業信用信息或者采取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企業信用信息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備案,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法人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14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收購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國務院令第740號,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經營者 | 15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15 | 對糧食收購者、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發改局 | 區發改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國務院令第740號,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位儲存;(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糧食經營者 | 15個工作日 | 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