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 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承辦 機構 |
執法依據 | 實施 對象 |
辦理 時限 |
收費依 據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規 |
地方 性法規 |
部委 規章 |
政府 規章 |
規范 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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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 公民 | 受理30天 | 不收費 | ||||||
2 | 對非現役軍人、公務員等人員殘疾等級的認定和評定 | 行政確認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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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傷殘等級評定(調整)和傷殘證辦理 | 行政確認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二)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第二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2、《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后,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民政部門聯系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調整等級的應當將本人持有的傷殘人員證一并上報。第十四條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換發證件、補發證件。傷殘證件遺失的須本人登報聲明作廢。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連同照片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新辦理的傷殘證件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 | 公民 | 受理30天 | 不收費 | ||||||
4 | 各類優撫補助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規章】(一)民政部《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第一條一款,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數據統計,做好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數據統計,落實相關撫恤補助待遇。(二)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規定,從2011年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四)《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公民 | 受理30天 | 不收費 | ||||||
5 | 傷殘撫恤關系接收、轉移辦理 | 行政確認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四章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第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簿》、《殘疾軍人證》、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衛生部、武警邊防部隊后勤部、武警部隊消防局、武警部隊警衛局)監制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復查鑒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殘疾軍人證》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如復查鑒定殘疾情況的可以延長到30個工作日。《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民政部門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復查鑒定的殘疾情況與《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按復查鑒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的,民政部門收回《殘疾軍人證》不予登記,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第二十條傷殘人員跨省遷移的,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復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發送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并同時將此信息上報本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傷殘人員提供的傷殘證件后,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向遷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實無誤后,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遷出地民政部門郵寄傷殘檔案時,應當將傷殘證及其軍隊或者地方相關的評殘審批表或者換證表復印備查。第二十一條傷殘人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遷移的有關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 公民 | 受理30天 | 不收費 | |||||
6 |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安置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二節第二十九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即可按當地標準享受經濟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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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安置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第六十一條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十五條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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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規范性文件】《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從2011年8月1日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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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 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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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退出現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 第三十條第二款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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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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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718號)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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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烈士褒揚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718號)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
【規章】《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于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民發〔2012〕83號 六、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墊支。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烈士評定備案工作的情況,及時審核下達烈士褒揚金。 | 公民 | 受理30天 | 不收費 | |||||
14 |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718號) 第十七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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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709號)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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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戰和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撫恤優待金發放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民政部文件】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給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的資金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2、《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二、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的原8023部隊人員,每人每月100元。三、對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比照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進行體檢,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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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部分烈士(含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認定及生活補助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民政部文件】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中“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中“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為確保政策順利貫徹落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適用對象的界定: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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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09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公民 | 受理30天 | 不收費 | |||||
19 | 傷殘人員撫恤待遇發放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號) 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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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士兵購(建)房補助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安置股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四十二條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確定。 |
【民政部文件】《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程(試行)》(民辦發[2012]24號):分散供養的, 購(建)房經費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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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法規】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公民 | 受理30天 | 不收費 | ||||||
22 | 犧牲、病故后6個月工資給付 | 行政給付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規章】根據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人事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94]財社字第19號文件和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號規定,軍隊離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干部生前離退休費。 | 公民 | 受理30天 | 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