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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臺子區人社局免于處罰事項清單
發布時間:2022-05-09 瀏覽次數:202
序號 行政權力名稱 法律依據 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 行政裁量權基準
1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65號,201212月修訂)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93日頒布)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2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修訂)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正規下列規定處罰:(二)招用人員時收取抵押金、集資款等費用或扣留證件的,責令退還,并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收取的財務價值人均300元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3 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修訂)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3日頒布)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規章】《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2013年6月20日頒布)
第三條: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公示。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任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沒有違法所得;2.未造成危害后果;3.符合申請勞務派遣許可的法定條件,且有繼續經營意愿;4.按要求取得許可。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輔助性崗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0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4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70號,2007年8月30日頒布,2015年修訂)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22年1月7日修訂)第五十八條: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5 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70號,2007830日頒布,2015年修訂)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6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沒有違法所得;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7 用人單位拒不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行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
第三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8 違反《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22年1月7日修訂)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9 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0號)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沒有違法所得;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0 違反《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2012927日頒布,2014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1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和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10年10月28日頒布,2018年修訂)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1月22日頒布,2019年修訂)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12月修訂)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規章】《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16號,2000年6月27日頒布,2016年修訂)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超過法定期限一個月以為;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2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10年10月28日頒布,2018年修訂)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1998年12月16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12月修訂)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作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0月26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章】《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2003年2月9日頒布)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章】《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2011年6月30日頒布)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3 違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1月22日頒布,2019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規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1999年3月19日頒布)
第十五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拒絕檢查的;(二)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四)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五)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六)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規章】《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2003年2月9日頒布)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4 違反《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行為的處罰 【規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1999年3月19日頒布)
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5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修訂)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下的罰款。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6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修訂)
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7 違反《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13530日頒布,2019年修訂)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8 未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工資制度未向勞動者公布等行為的處罰 【規章】《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2006年9月2日頒布)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工資制度未向勞動者公布的;(二)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三)未使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支取工資的;(四)未按規定保存工資支付憑證的。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19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行為的處罰 【規章】《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2006年9月2日頒布)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罰款,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20 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處罰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21 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或者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以欺詐、誘惑、脅迫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或者提供虛假勞動力供求信息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20071030日頒布2018年12月14日修訂)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免于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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