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辦理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事項。
二、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醫療器械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
三、實施部門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各市場監督管理所
四、執法流程
立案—調查取證—調查報告—審核—告知—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五、辦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六、行政執法決定送達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七、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聽證權、陳述權和申辯權等。
義務: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八、救濟渠道
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九、監督、投訴、投訴渠道及途徑
監督電話:0427-2315288舉報電話12345、12315
十、辦公電話、地址和時間 0427-2315550
盤錦市雙臺子區長征街10號,周一至周五,秋冬春季(10月1日~5月31日)8:30~12:00,13:00~17:30;夏季(6月1日~9月30日)8:30~12:00,13:30.~17:30. 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