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裁量標準 | |
1 | 食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相關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撕毀、涂改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相關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撕毀、涂改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立即改正 | 無 | |
拒不改正,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 | 從輕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18500元罰款 | |||
拒不改正,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一般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8500—36500元罰款 | |||
拒不改正,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 從重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6500—50000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