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婦幼發〔202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促進托育機構規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保障嬰幼兒健康,根據《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有關要求,現就做好托育機構備案相關衛生評價工作通知如下。
一、備案相關衛生評價基本要求
托育機構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應當滿足《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附件1)各項要求,包括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等內容。
托育機構備案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按照《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第八條第四項要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提供自我評價合格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不再另行提供《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要求的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托育機構開展備案相關衛生評價情況說明(附件2)。
(二)托育機構房屋平面布局圖(應按照比例,標識托育機構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積大小)。
(三)專(兼)職保健員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件。
(四)室內環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有關規定的檢測報告。報告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出具的日期與申請備案日期之間不超過1個月。
(五)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相關檢測報告。報告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出具的日期與申請備案日期之間不超過1個月。
(六)本機構衛生保健制度相關材料。
備案人應當如實提供上述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備案與監督管理
托育機構備案前按照《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進行自我評估,達到基本標準各項要求的方為合格。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時提交的衛生評價報告,應當核驗材料的完整性。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向托育機構提供備案回執后,應當嚴格按照《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對托育機構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等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勘驗。對于不符合《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責令改正并向社會公開。
附件:1.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
2.托育機構開展備案相關衛生評價情況說明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7月2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件1
主要內容 |
基本要求 |
備注 |
環 境 衛 生 |
1.室外活動場地地面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采用軟質地坪,確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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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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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嬰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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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嬰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乳兒班和托小班應有安全圍欄、地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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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室內環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檢測結果符合國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2002)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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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施 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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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設有保健觀察室,建筑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設有1張兒童觀察床。保健觀察室應與嬰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嬰幼兒活動路線分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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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班有專用水杯架和奶瓶存放處,標識清楚,有飲水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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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飲水機等所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取得衛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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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每班有專用毛巾架,標識清楚,毛巾間距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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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消毒柜等消毒設施專用于水杯、毛巾、餐具消毒,嬰幼兒每日1巾1杯專用,每日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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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設有獨立的廁所和盥洗室,盥洗室內有流動水洗手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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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收2歲以下嬰幼兒的應設有哺乳室或哺乳區域,哺乳室或哺乳區域應設置隱私保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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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員 配 備 |
13.至少明確1名專(兼)職保健員。保健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負責晨(午)檢,協助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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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保 健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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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立10項衛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1) 一日生活制度 2) 膳食管理制度 3) 體格鍛煉制度 4) 衛生與消毒制度 5) 入園(所)及定期健康檢查制度 6) 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制度 7) 常見疾病預防與管理制度 8) 傷害預防制度 9) 健康教育制度 10) 衛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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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托育機構開展備案相關衛生評價情況說明
________衛生健康委(局):
本機構按照《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開展自我評估,評估結果為____(合格/不合格)。
本機構承諾,符合《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要求,主動接受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諾不屬實,或違反上述承諾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機構住所:
聯系人:
聯系方式:
機構名稱:(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關于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促進托育機構規范發展,我委辦公廳聯合中央編辦綜合局、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八條明確要求,托育機構備案時,應當提交評價為合格的衛生評價報告。
為做好托育機構備案相關衛生評價工作,明確衛生評價基本要求與相關流程,我委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關于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明確托育機構備案相關衛生評價基本要求。以保障嬰幼兒健康為出發點,制定了《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標準》),從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等4個方面提出了14條基本要求。明確托育機構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應當符合《基本標準》各項要求。考慮到現階段我國托育服務剛剛起步,托育機構普遍規模較小的現狀,《基本標準》定位于既要滿足群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安全規范的訴求,確保嬰幼兒健康,又要與托育機構現行發展水平相適應,進一步促進托育機構健康發展。二是明確備案流程與管理要求。提出托育機構備案前應當按照《基本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備案時提供自我評價合格的衛生評價報告,承諾符合《基本標準》各項要求,承諾不屬實或違反承諾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在備案時核驗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的完整性,在提供備案回執后,按照《基本標準》從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等4個方面對托育機構進行現場核實勘驗,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嬰幼兒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