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討論稿)》(以下簡稱《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為提高全區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盤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2023年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和應急演練工作的通知》,起草了《總體應急預案》。
二、主要內容
(一)預案適用范圍。適用于發生在我區境內的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二)預案分類分級。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三)預案工作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堅持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依靠科技、快速反應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四)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一是領導機構。區委、區政府是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主要對全區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統一協調;指導編制、修訂、發布本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決定和部署全區應急工作重大事項。二是工作機構。區應急管理局是區應急指揮部的工作機構,主要承擔區級預案管理、區級演練、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和協調等職能,負責區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并指導全區應急管理工作。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區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各鎮、街道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五)先期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委值班室、區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同時報區相關部門單位。事發地鎮(街道、開發區)及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辦理;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條辦理,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六)應急結束。現場應急指揮部或事發地政府在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并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準啟動應急響應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狀態的報告,在綜合各方面情況和建議后作出終止執行相關應急響應的決定,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三、職責權限和內容的合法性依據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遼寧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盤錦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所有內容均在職責權限范圍內。
解讀單位:區應急局
解讀人:何鑫 解讀人電話:236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