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相關部門,駐區各相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雙臺子區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此件對外發布)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6日
雙臺子區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雙臺子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消防安全檢查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杜絕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懸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盤錦市鎮(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規定》(盤安委發〔2020〕4號),結合雙臺子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為確保各鎮街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開展,各鎮街應組建消防安全委員會,并建立消防工作站。
第三條 各鎮街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在區政府領導下,由各鎮街消防工作站負責實施。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鎮街消防工作站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推動各鎮街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制定轄區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研究解決屬地消防問題,分析消防安全形勢,落實消防工作任務,通報消防工作信息,匯總上報各鎮街消防工作情況;
(二)組織傳達、學習、貫徹消防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制定落實措施,下派工作任務,收集反饋信息;
(三)承擔各鎮街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確保各鎮街消防安全委員會實體化運行;
(四)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村(社區)級消防工作考核;
(六)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七)定期對網格員開展消防業務培訓、考核,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查、宣傳教育等工作;
(八)承擔屬地政府專職消防隊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專職(志愿)消防隊開展防火巡查、宣傳培訓、熟悉演練、應急救援等工作;
(九)指導村(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定期開展消防技能培訓和熟悉演練工作;
(十)完成區消防救援大隊及各鎮街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各鎮街消防工作站應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工作人員若干,應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工作人員數量,原則上每名工作人員負責檢查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數不宜超過200家。
第六條 各鎮街消防工作站要達到“有制度、有保障、有專人、有能力”的標準。消防工作站人員必須“專人專崗專職”,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檢查指導、消防宣傳培訓等能力,若需調整崗位需報區消防救援大隊。消防工作站人員由各鎮街負責日常管理。
第七條 各鎮街對消防工作站統一安排辦公地點,懸掛“消防工作站”標牌,配備辦公、日常工作所需物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建立崗位培訓制度。各鎮街消防工作站人員由區消防救援大隊統一培訓上崗,培訓后考核不合格的暫時離崗,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崗。
第九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鎮街消防工作站站長每季度集中召開聯席會議,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等。由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召集,并形成專報上報區政府。
第十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鎮街消防工作站之間、消防工作站和區消防救援大隊、屬地公安派出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新投入使用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九小場所”范圍的應按程序移交區消防救援大隊或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條 建立隱患即報制度。各鎮街對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經復查發現未整改涉嫌構成違法行為的,立即報送并移送區直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持續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日常檢查
第十二條 各鎮街對單位、個體工商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以及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對農用設施、自建房、場所內施工現場等其他檢查參照本暫行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 各鎮街的消防安全檢查范圍為除區消防救援大隊監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詳見附件4)和具有一定規模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詳見附件5)、公安派出所監管的“九小場所”(詳見附件6)以外的單位、個體工商戶。
第十四條 各鎮街應在每年2月1日前確定檢查對象范圍,建立臺賬并報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消防救援大隊)備案。
第十五條 各鎮街對在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六條 各鎮街消防安全檢查包括以下種類:
(一)日常檢查,對單位及個體工商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的抽查,各鎮街應當在年初編制年度檢查計劃,要將10人以上活動的公共場所和3人以上前店后庫有人員住宿的場所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檢查頻次。年度檢查計劃年初上報區消防救援大隊后,按檢查計劃開展日常檢查;
(二)專項檢查,針對火災多發頻發的行業、領域和區域,或者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部署,以及在重大節假日、火災多發季節等重點時段,實施的檢查;
(三)其他檢查,開展復查、參與聯合檢查、個案監督檢查,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的其他檢查。
各鎮街實施日常檢查、專項監督可以參照消防救援機構相關文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開展。
第十七條 各鎮街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時,制發《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詳見附件1),責令被檢查單位依法改正的行為,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詳見附件2),整改期限按照整改難易程度確定,整改期限屆滿應當開展復查。
第十八條 對舉報投訴的個案監督檢查,3個工作日內完成。按照受理平臺的要求執行,檢查時限從有管轄權的鎮街接到舉報投訴時間開始起算。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消防安全檢查記錄》中注明。
第十九條 各鎮街進行日常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用電防火安全情況,是否存在隨意亂接電線、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等違規用電行為;
(二)用火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違規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醇基液體等燃料的情況,是否定期對集煙罩、排油管道等集排油設施清理,焚香祭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動火安全管理情況,明火作業是否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看護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人員是否實行嚴格是否持證上崗;
(四)疏散設施管理情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是否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情況,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七)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八)培訓演練情況,是否對員工進行消防“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的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疏散逃生、會滅火)和“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培訓,是否組織員工開展滅火和疏散演練;
(九)是否存在違規住宿的情況。
第二十條 各鎮街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時,有權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第二十一條 精細化工產業開發區內單位、個體工商戶的消防安全檢查由精細化工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負責組織實施,參照本暫行規定實施。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二條 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做好各鎮街考核工作。區消防救援大隊和各鎮街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站人員的考核,區消防救援大隊開展業務項目考核,考核權重為50%,各鎮街開展公共項目考核,考核權重為50%。
第二十三條 對消防工作站人員工作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責任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上級相關規定對此項工作要求有變化時,按照上級規定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消防安全檢查記錄
2.責令改正通知書
3.移送單
4.盤錦市雙臺子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5.盤錦市雙臺子區具有一定規模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6.盤錦市雙臺子區“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附件1
(此處印制各鎮街名稱)
消防安全檢查記錄
(鄉鎮、街道監督檢查適用)
編號:〔 〕第 號
檢查類型:□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 檢查類型:□復查 □聯合檢查 □個案監督檢查 □ 其他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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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對象情況 |
單位或個體 工商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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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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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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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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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情況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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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消防安全制度 2.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3.防火檢查 4.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消防演練 6.其他情況: |
□有 □ 無 □組織開展 □未組織開展 □組織開展 □未組織開展 □有 □無 □組織 □未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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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防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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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車通道 □暢通 □被堵塞、占用 □無 2.疏散通道 ?暢通 □堵塞 □鎖閉 3.安全出口 □暢通 □堵塞 □鎖閉 □缺少 4.防火門 □完好有效 □常閉式防火門常開 □損壞 □不涉及 5.疏散指示標志 □完好有效 □損壞 □缺少 □無 6.應急照明 □完好有效 □損壞 □缺少 □無 7.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6.應急照明 □否 □是 □不涉及 8.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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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情況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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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設 施 |
1.室內消火栓 □未設置 □完好有效 □損壞 □無水 □配件不齊 □被遮擋、圈占 □不涉及
2.滅 火 器 □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 □缺少 □配置類型錯誤 □設置地點不當
3. 建筑消防設施 □定期維修保養并記錄 □無記錄 □未定期維修保養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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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險 品 管 理 |
1.是否存在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否 □是 □不涉及 2.是否存在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 □否 □是 □不涉及 3.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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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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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檢查內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在檢查情況和內容中逐一載明. |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時
檢查人員(簽名):
主要負責人或陪同檢查人員(簽名):
附件2
(此處印制各鎮街名稱)
責令改正通知書
〔 〕第 號
:
根據《遼寧省消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 于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存在下列 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對上述第 項,責令你單位(場所)立即改正。
對上述第 項,責令你單位(場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間,你單位(場所)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此處加蓋消防安全檢查專用章)
年 月 日
被檢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簽收: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被檢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一份存檔。
附件3
(此處印制各鎮街名稱)
移送單
〔 〕第 號
移送單位(鄉鎮、街道):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被檢查單位、個體工商戶名稱:
被檢查單位(場所)地址:
移送情形: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檢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在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需要專業技術判斷的;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需要專業技術判斷的;
□未按消防監督檢查通知書意見整改的;
□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管轄;
□應由區消防救援大隊/公安派出所進行日常監管;
□其他。
移送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收單位:
一式兩份,一份交移交單位、一份交被移交單位。
附件4
盤錦市雙臺子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下列單位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區消防救援大隊進行日常監管: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建筑面積大于1100平方米的經營可燃商品的室內市場、商場(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總數在40間以上或建筑面積大于1100平方米的賓館(旅館、農家樂、民宿等);
(三)單體建筑面積大于1100平方米的餐飲場所(旅館和飯店的綜合體等);
(四)座位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體育場;
(五)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等會議場所;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包括分時段演藝功能的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臺球館、旱冰場、美容院、SPA會館、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場所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6.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七)劇本殺、密室逃脫、沉浸式演出等劇本娛樂經營場所。
二、醫院、養老機構和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建筑面積大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張以上的醫院、療養院、康復中心等具備醫療性質的公共場所;
(二)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三)住宿床位在75張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積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學校、培訓機構;
(四)住宿床位在75張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積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兒童福利院;
(五)單體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
(六)單體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學。
三、國家機關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區級以上廣播電視臺;
(二)區級以上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二)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公共圖書館;
(二)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覽館、紀念館、陳列館;
(三)區級以上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四)區級以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一)發電廠(站)、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
(二)具備電力調度功能的電網經營企業、供電單位。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同一生產車間員工人數超過100人的服裝、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紡織、印染、印刷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高等學校
(一)國家級、省級、市級或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且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科研單位;
(二)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科研實驗室的科研單位、高等學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其場所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高層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除住宅外)、綜合樓、財貿金融樓、科研樓等高層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它糧庫;
(四)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五)總儲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場經營單位;
(六)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倉庫;
(七)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場;
(八)占地面積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倉庫;
(九)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單體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多產權、多業態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較多的攝影棚(館);
(十二)固定資產(建筑、設備等)登記價值超過5000萬元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加工企業;
(十三)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場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除賓館、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以外的其他住宿場所。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按照《遼寧省消防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符合上述標準的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事項:
1.“以上”、“大于”、“超過”含本數,“以下”、“小于”、“不超過”均不含本數;
2.同一建筑內有多種業態組合的,凡任一單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的,整棟建筑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3.本標準由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解釋。
附件5
盤錦市雙臺子區具有一定規模非消防安全
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達到以下規模的,應確定為具有一定規模的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體育場(館)、會堂
(一)座位數小于3000個的體育館、體育場;
(二)座位數小于2000個的會堂等會議場所。
二、老年人照料設施
住宿床位在20張以上,不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三、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不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廣播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四、客運車站、碼頭
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五、生產、加工企業
員工人數超過100人,且不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生產、加工企業。
六、下列建筑或場所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
(一)單體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九小場所”除外);
(二)單體建筑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大于1000平方米的多產權、多業態的公共建筑。
相關事項:
1.“以上”“大于”“超過”含本數,“以下”“小于”“不超過”均不含本數。
2.本標準由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解釋。
附件6
盤錦市雙臺子區“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按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職責要求,公安派出所主要對規定界定范圍內的“九小場所”做好日常消防監督管理。“九小場所”是指:小型學校或者幼兒園、小型醫療機構、小商店、小餐飲場所、小旅館、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企業。雙臺子區“九小場所”界定標準所稱“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數,“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數。以下為劃定的具體數值標準:
一、小型學校或者幼兒園
(一)建筑面積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學;建筑面積大于22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兒園;
(二)住宿床位在75張以下或建筑面積在23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學校;住宿床位在75張以下或建筑面積在11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兒園;
(三)單體建筑面積大于220平方米且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訓機構。
二、小型醫療機構
建筑面積大于220平方米小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張以下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
建筑面積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室內市場、商場、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飲場所
建筑面積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飯店、餐廳、酒店。
五、小旅館
客房總數在40間以下且建筑面積大于220平方米,小于1100平方米的賓館、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務場所(含農家樂、民宿)。
六、小歌舞娛樂場所
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 三層且任意一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 積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廳、卡拉OK廳、影劇院、錄像廳、放映廳、棋牌室、臺球館、游藝廳。
七、小網吧
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意一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不大于500平方米的網吧、網咖。
八、小美容洗浴場所
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意一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場所)、SPA館、美容院。
九、小生產加工企業
建筑面積大于220平方米(或占地面積大于3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積小于1500平方米)且員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加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