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洋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共享充電樁收費問題的建議(第11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統一收費標準、明確區分電費與服務費問題
按照《關于開展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工作的通知》(盤發改價費字〔2024〕44號)文件要求,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服務費xx元/度(執行市場調節價)、電費0.52元/度。
區發展改革局對全區居民小區(包括未安裝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小區)完成了點對點告知,采取送達政策文件、張貼文件、微信群告知、送達社區等多種形式,確保政策告知到位。區市場監管局對已安裝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小區逐個排查電價執行情況,均已規范公示牌,無亂收費現象。電力企業與物業溝通,要求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單獨立戶或單獨計量,不具備裝表條件的按照定比定量方式,確保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二、實施分時定價策略問題
按照盤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盤錦市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告知書》要求,(一)我市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均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現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為0.52元/千瓦時(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0.51元/千瓦時(電壓等級1千伏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二)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充電電價政策從2024年8月1日起執行。
三、建立合理的服務費定價機制、優化用戶體驗和支付方式等問題
按照盤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盤錦市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告知書》要求,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區發展改革局通過政策宣傳解讀,引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并要求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
四、加強監管和扶持力度
區市場監管局多次開展專項檢查指導,要求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采用圖片、動畫等生動易懂方式展示收費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戶快速準確理解。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規范新老小區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標準。區發展改革局繼續深入貫徹執行相關精神,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區市場監管局繼續規范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加大對拒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監管處罰力度;電網企業繼續按照國家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加大充電設施接電服務力度。
盤錦市雙臺子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