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辦事指南
發布時間:2016-11-21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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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
《遼寧省勞動監察條例》第八條:中直、省直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二)辦理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