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7-01-12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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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雙環責改字〔2016〕88號
盤錦市結核病防治所: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46530061-X
地址: 雙臺子區延湖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牛力軍
我局于 2016 年 8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環境保護設施未進行竣工驗收情況下正式投入運營;3、醫療廢水未經處理排入市政管網;4、醫療廢物未分類貯存。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1、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配備環保專家審查認可和符合相關標準的醫療廢水處理裝置;3、將醫療廢物分類貯存。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
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盤錦市環境保護局或者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16年 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