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試行)補充方案
為了完成2015年省、市下達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入住率達90%(1134戶)任務,按照《2015年1-11月城市棚戶區改造以及公租房分配工作完成情況通報》(盤住建〔2015〕369號)文件要求,結合全區實際,制定《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試行)補充方案》如下:
一、《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試行)》第五條第一款第2點城市新就業職工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已婚;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的勞動(聘用)合同;
(3)就業未滿三年;
(4)家庭成員一方具有雙臺子區城區常住戶口;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調整為:
(1)家庭成員一方具有雙臺子區城區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二、《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試行)》第五條第一款第3點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工作地所在縣(區)城區的戶籍證明;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的勞動(聘用)合同。
(3)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
(4)在盤錦市區域內無自有住房。
調整為:
(1)非工作地所在縣(區)城區的戶籍證明;
(2)在雙臺子區繳納社會保險;
(3)在盤錦市區域內無自有住房。
三、《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試行)》第八條第三款承租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繳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市場平均租金的50%。50平方米以內的政府承擔市場平均租金的50%;超過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全部租金由保障對象承擔。
(2)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相關費用。
調整為:
(1)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繳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租金標準執行時不考慮樓層系數、結構朝向、房屋面積、地段位置等因素,租金為500元/套,承租人承擔市場平均租金的30%(150元/套);政府承擔市場平均租金的70%(350元/套)。
(2)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相關費用。
本補充方案至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