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鎮,區直各部門,產業園區管委會:
經區政府八屆71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將《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畢業生留雙臺子區就業創業支持政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畢業生留雙臺子區就業創業支持政策(試行)
為滿足我區企事業單位對人才的需求,優化提升人才結構和質量,積極引導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應屆畢業生留我區就業創業,為我區建設現代化濱河國際城區奠定人才基礎,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畢業生留盤就業創業支持政策(試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鼓勵企事業單位開發適宜工作崗位
(一)新增就業崗位獎勵政策。鼓勵我區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招錄該校畢業生,對吸納該校畢業生在我區就業且入職月工資標準達到4500元以上的企業,按每招用1名該校畢業生一次性予以該企業1.2萬元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二)科研崗位開發獎勵政策。對吸納該校畢業生留我區從事科技研發工作,且入職后基本工資標準達到5500元以上的企業,可按實際招用該校畢業生人數予以企業每人每月1000元的科技研發崗位補貼,補貼期限3年,按年度申領核發。
(三)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吸納該校畢業生留我區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實際吸納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企業招用該校畢業生所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統籌部分金額之和的50%計算,補貼期限(最長)為2年。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按7:3分擔。
(四)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優先招錄政策。鼓勵我區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優先招錄該校畢業生,在編制空余的情況下,可在我區組織、人社部門監督下,通過面試考核方式定向招錄該校本科以上(包括本科)畢業生,重點從事規劃、建筑、環保、化工、信息、電子商務等緊缺崗位工作。
二、吸引畢業生來雙臺子區就業發展
(五)助學貸款報銷政策。對于畢業時自愿留我區就業創業的該校畢業生,實施助學貸款報銷政策(包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畢業生報銷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2.4萬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助學貸款低于2.4萬元的,按照實際獲得的助學貸款金額報銷。
畢業生在我區就業滿1年后可憑原始貸款協議和上一年助學貸款償貸憑證申請報銷,分3年報銷完畢。
(六)公租房免租金政策。畢業時自愿到我區各類用人單位工作、合同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該校畢業生,可由服務單位向區政府申請優先提供人才公租房,服務期內免租金使用,最長不超過5年。
(七)公積金貸款政策。該校畢業生在我區購房,并且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超過3個月的,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八)重點培養政策。對留我區符合條件的該校畢業生進行重點培養、動態管理;對在基層工作中富有領導能力、實績突出、群眾認可度高和有發展潛力的優秀干部,可充實到后備干部隊伍,擇優使用。
三、鼓勵畢業生在雙臺子區創業創新
(九)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創業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帶動就業6人以上,由該校畢業生主導且在我區落地的創業項目,創業初期予以2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資助。
(十)創業場地支持政策。對入駐我區各類創業孵化器、科技孵化器,并進行科技研發或生產經營的初創型科技類企業,3年內免收場地使用租金。
對于租賃我區各類孵化基地(創業孵化器)以外場所開展首次自主創業的該校畢業生,予以5000元/年的創業場地補貼,家庭困難的畢業生予以10000元/年的創業場地補貼。創業場地補貼期限為2年,按年度申領核發。
(十一)創業貸款扶持政策。對在我區創業的該校畢業生,可提供最高額度為10萬元的財政貼息創業擔保貸款;對在高新技術領域實現獨立創業的,上述貸款額度最高可達20萬元;對由兩名以上該校畢業生合伙創業的,上述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二)綜合服務政策。對留我區自主創業的該校畢業生,由區級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為其免費提供檔案存放、代辦戶口、職稱評定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四、政策的解釋和執行
(十三)政策適用范圍。本政策適用于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留我區就業創業的應屆畢業生及各類吸納該校畢業生在我區就業的企事業單位。
(十四)政策申領條件。畢業生享受相關資金類待遇的,其在我區工作期限應不低于5年。畢業生申請相關待遇,應提交書面申請和在我區就業創業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享受相關補貼的用人單位,應與該校畢業生簽訂3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須在合同生效且該校畢業生實際在崗滿1年后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十五)待遇撤銷。對于已經申請本政策待遇的企業和個人,經發現不符合適用范圍、申領條件或未執行本政策所涉規定、約定的,應當足額返還所獲待遇,其中領取補貼、貼息、代償、租金等現金待遇的,應足額返還;獲取財政擔保貸款的,應自行提供足額擔保。
(十六)資金來源渠道。本政策涉及各項資金能夠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的,原渠道列支;不能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的,由市、區財政按5:5比例分擔。
(十七)執行期限及政策解釋。本政策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