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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區政辦發〔2017〕157號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臺子區 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1-27 瀏覽次數:618

 雙臺子區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6〕43號)精神,結合我市《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我區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和社區治理機制為目標,加快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體系建設和示范點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協商快速發展。為發揮基層協商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我區制定了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為目標,進一步拓寬協商范圍和渠道,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建立環節完整、銜接有序的協商流程,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到2020年,全區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組織有序、實施規范、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群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堅持依法協商,在法律法規范圍內組織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確保協商活動有序穩妥進行、協商結果合法有效。堅持民主集中制,正確處理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的關系,既依靠群眾、發揚民主,又要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堅持改革創新,尊重群眾首創精神,根據不同地域特點、發展水平和利益訴求,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協商實踐,逐步實現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堅持廣泛參與,注重參與協商人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增強協商公信力。

(三)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保障有力、群眾滿意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務

(一)細化協商內容

根據城鄉社區發展實際,在堅持法律法規明確由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辦理事項的基礎上,開展廣泛協商,細化協商內容,制定協商事項清單。協商事項清單主要包括: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部署在城鄉社區的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的事項;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協商事項清單要將宜居鄉村建設、物業管理服務、環境衛生整治、亮化綠化工程、農田水利改造、廉租住房申請、征地拆遷安置等納入城鄉社區協商目錄。

(二)確定協商主體

培育擴大城鄉社區協商多元主體,充分吸收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流動人口參與協商。協商主體包括: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城鄉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等。

(三)成立協商議事機構

1.成立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村(社區)要成立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建立理事會章程或議事會制度。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作為城鄉社區協商的常設議事機構,在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成員組成方式由村(社區)結合參與主體情況和具體協商事項確定,一般應包括固定兼職成員和動態組成成員。固定兼職成員由村(社區)相對固定的參與主體組成,包括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城鄉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等,具體人數和人員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動態組成成員結合具體協商事項動態確定,具體人數在制定協商事項清單時,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具體人員根據協商事項由參與主體選派代表組成。

2.成立樓宇(小區)或村民小組(自然屯)議事機構。樓宇(小區)或村民小組(自然屯)應根據村(居)民小組的設立情況,或根據居住狀況和利益相關情況成立民主協商議事機構,議事機構人數由樓宇(小區)或村民小組(自然屯)的村(居)民會議決定,成員由村(居)民會議推選產生。議事機構在樓宇(小區)黨組織或村民小組(自然屯)領導下、在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3.選優配強民主協商議事機構成員。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樓宇(小區)或村民小組(自然屯)議事機構應重視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

(四)明確協商責任

1.村(社區)的協商事項。涉及本村(社區)公共事務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牽頭,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具體負責,組織利益相關方進行協商。

2.樓宇(小區)、村民小組(自然屯)的協商事項。涉及樓宇(小區)、村民小組(自然屯)內部公共利益和村(居)民個人利益的事項,由樓宇(小區)、村民小組(自然屯)黨組織、樓宇或村民小組(自然屯)長牽頭,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指導,樓宇(小區)或村民小組(自然屯)議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協商。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開展協商。

3.跨村(社區)的協商事項。涉及兩個以上村(社區)或村(社區)與其他利益相關組織單位的重要事項,單靠某一村(社區)無法開展協商時,由鎮黨委、街道黨工委牽頭組織開展協商。

(五)搭建協商平臺

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與重大事項的協商相結合,增強協商成果的約束力和執行力。搭建民情懇談日、村(居)民論壇、村(社區)警務室開放日、婦女之家等協商平臺,采取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會、民主評議等形式,根據協商主體和協商事項,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其中小區協商、業主協商要主動接受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協商事項,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

(六)豐富協商形式

1.會議協商。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重大事務決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全局性工作安排等事項,應結合協商內容,靈活采取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民理事會、議事會、決策聽證會、論證評估會、民主評議會等形式,充分討論協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并將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作為協商的最終形式。

2.對話協商。涉及樓宇(小區)和村民小組(自然屯)等局部事務或部分群眾利益的事項,可采取走訪座談、約請面談、民主懇談等形式,面對面征詢群眾意見建議。

3.書面協商。涉及特定事項或個別問題,可采取《征求意見書》、《告知函》等書面形式,廣泛征求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4.網絡協商。推進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開辟社情民意網絡征集渠道,采取網上公示、網上征詢意見、網上民意調查、微信公眾號、QQ群等形式,為城鄉居民搭建網絡協商平臺。

(七)規范協商程序

1.提出協商議題。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要暢通協商議題的收集渠道,根據協商事項清單、各類協商主體提出的協商需求和工作實際需要,由村(社區)黨組織提出協商議題,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共同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跨村(社區)的協商由鎮黨委或街道黨工委牽頭組織,在充分征求各類主體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協商議題,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成立臨時協商議事機構組織開展協商;樓宇(小區)和村民小組(自然屯)的協商由樓宇(小區)、村民小組(自然屯)黨組織、樓宇或村民小組(自然屯)長根據群眾意見研究提出協商議題。

2.做好協商準備。村(社區)協商議題確定后,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制定具體協商方案,協商方案應包括協商時間、協商地點、協商主持人、協商形式以及議事規則等內容,經村(社區)黨組織審核同意后,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通報相關信息并提供議題材料;跨村(社區)的協商議題確定后,由臨時協商議事機構制定具體協商方案,經鎮黨委或街道黨工委審核同意后,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通報相關信息并提供議題材料;樓宇(小區)和村民小組(自然屯)的協商由樓宇(小區)或村民小組(自然屯)議事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向村(居)民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協商時間和地點。

3.組織開展協商。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根據確定的協商方案,牽頭組織開展協商,確保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并按照議事規則形成協商意見,首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可另行組織協商,再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的,應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鎮或街道臨時協商議事機構組織二次協商后仍無法達成共識的,應召開各類協商主體參加的會議表決;涉及樓宇(小區)、村民小組(自然屯)群眾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項,經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后,應召開樓宇(小區)、村民小組(自然屯)的村(居)民會議表決。

4.公開協商成果。村(居)民理事會或村(居)民議事會和鎮或街道臨時協商議事機構要及時做好協商成果備案,經同級黨組織審議后,通過電話、網絡或書面、村(居)務公開欄等多種方式,將協商成果向各利益相關方通報,自覺接受監督。

(八)運用協商成果

建立健全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跟蹤、評估、問責機制,確保協商成果落地生根,防止協商流于形式。需要落實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組織實施,落實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刊物、社區網絡論壇、微信公眾號、QQ群等渠道公開。加強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建設,細化實行民主監督各項程序。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協商事項,協商結果要及時向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吸納,并以適當方式反饋。對協商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協商組織者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協商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基層政府應當依法糾正,并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切實把推進各種城鄉社區協商形式與健全科學決策機制緊密結合起來,把協商民主融入決策的全過程。對一些重要的協商成果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再次協商,促進協商成果的深層次轉化。通過廣泛協商,使各方面、各階層的利益和訴求在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得到更好體現和保障,確保協商落到實處。

三、組織領導

(一)加強黨的領導。

村(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注意研究解決協商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議。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的實現形式,全面推進村(社區)黨務公開,建立健全黨代表聯系群眾制度,以黨內民主帶動和促進城鄉社區協商發展。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黨員干部積極參與協商活動,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二)營造良好氛圍。

倡導協商精神,培育協商文化,引導群眾依法表達意見,積極參與協商。開展基層干部和村(社區)工作人員專題培訓,提高組織協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廣泛開展政策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城鄉社區居民掌握并有效運用協商的方法和程序,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

(三)提升協商能力

通過城鄉社區協商的各類載體、平臺建設,廣泛開展政策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倡導協商精神、培育協商文化、營造協商氛圍,引導各類協商主體依法表達意見,積極參與協商。加強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和樓宇(小區)、村民小組(自然屯)等協商組織人員的專題培訓,提高組織開展協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培育一批城鄉社區協商示范鎮(街道)和村(社區),發揮典型示范作用,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發揮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密切聯系群眾的積極作用,引導城鄉社區群眾積極參與協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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