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王英(盤錦市雙臺子區王英牙科診所經營者)
當事人基本情況:盤錦市雙臺子區王英牙科診所
地址:盤錦市雙臺子區晟華苑
營業執照注冊號:211102605316724
負責人:王英 職務:負責人
2017年11月21日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王英牙科診所檢查, 在該診所發現有一次性無菌注射器(規格5m15*,上海凱樂輸液器廠,批號161107)260支,安泰樹脂(批號20161201)一支,金滿泰車針(批號20170830)9盒等醫療器械;經營者未能提供醫療器械的驗收記錄。
經查:王英(盤錦市雙臺子區王英牙科診所經營者)2016年7月5日辦理的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21110260536724),2016年7月12日辦理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號PDY79272321110217D2152). 2017年10月9日,從遼寧鴻程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一次性無菌注射器(規格5m15*,上海凱樂輸液器廠,批號161107)是380支,2017年11月21日從本溪牙博士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安泰樹脂(批號20161201)一支,金滿泰車針(批號20170830)9盒。經營者王英提供了銷售商的廠家資質證明,但是沒有進行醫療器械的質量驗收,也沒有做醫療器械驗收記錄。
證據材料: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進貨憑證復印件兩份;
2.提交了該單位資質復印件二頁;
3.提交了王英華身份證復印件一頁;
4.提交了供貨廠商 資質復印件六頁。
以上證據由證據提供人簽字、按印(蓋章)確認。
2017年11月2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盤雙)械罰先告{2017}00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按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王英(盤錦市雙臺子區王英牙科診所經營者)采購醫療器械無驗收記錄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醫療機構采購醫療器械應當進行質量驗收。除驗明供貨方資質和產品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填寫真實、完整的驗收記錄。”的規定。 依據《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五)未建立藥械采購檔案或者采購藥械無驗收記錄,以及記錄內容不真實、完整的”的規定。
王英(盤錦市雙臺子區王英牙科診所經營者)醫療器械購進渠道正規,票據保存完整,并在執法人員調查期間主動配合調查,及時完整補充了醫療器械的驗收記錄。根據《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王英(盤錦市雙臺子區王英牙科診所經營者)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給予警告;
2.罰款5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預算內非稅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雙臺子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盤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