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公共服務職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公眾滿意程度,提高效能,塑造“廉潔、務實、高效”的政府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服務承諾制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群眾滿意程度為目標,以群眾的廣泛介入和監督為實現目標的主要手段,通過公開承諾和社會監督,實現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持續改善的一種有效機制。
三、落實服務承諾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與效能的原則。從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角度,處處、事事、時時為管理和服務對象考慮,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明確服務內容。向群眾明確本機關、本部門的具體職能和服務項目,幫助群眾了解單位、部門的職能分工。
五、規范服務承諾標準。有服務的行為標準和質量標準。
(一)工作人員的服務標準(掛牌上崗、行為規范、態度要求、滿意率等)。
(二)辦公場所、辦證大廳的環境標準(設施標準、公示內容衛生標準、標示要求等)。
(三)窗口工作人員的服務標準(掛牌上崗、服務態度、行為規范、著裝標準等)。
(四)辦理各類證件等的差錯率。
(五)審批事項差錯率。
六、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事時限。公開資格要求和辦理的必備手續,公開辦理程序及流程圖表,承諾辦理時限和服務標準。根據服務內容、辦事程序和辦事時限,提出服務程序和時限的承諾。
七、建立健全投訴、監察與責任承諾。完善投訴渠道,投訴程序和監察機制,對于沒有達到承諾標準的事項要建立責任追究和違諾補償機制,保證服務質量的不斷改進和持續提高。
八、加強對服務承諾制的組織領導,圍繞服務承諾制不斷強化內容管理。
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建設街道辦事處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