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碧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211102MA0XW18G62 法定代表人:潘曉龍
住所:盤錦市雙臺子區雙盛街道紅旗大街南2111020090070129(盤錦公路港)
我局于 2019年12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下述的環境違法行為: 1、對于負責運維的精細化工開發區污水裝置的水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每季度未做零點漂移、量程漂移和重復性試驗;總磷質控樣試驗誤差超過10%。
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于2019年12月 31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雙環罰告字[2019]1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收到雙環罰告字[2019]19號法律文書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的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拾萬元 。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臺子支行 戶名:盤錦市雙臺子區財政局預算內非稅收入
賬號: 06855101040002984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