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雙環移送[2020]01號(1份);
2、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案件調查報告(1份);
3、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
4、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
5、現場照片(1份);
6、檢測報告(1份)
7、危險廢物認定結論(1份);
8、盤錦市雙臺子區華鑫塑料廠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
編號:雙環移送[2020]01號
雙臺子公安分局環境保護治安管理大隊:
我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盤錦市雙臺子區華鑫塑料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211102MA0X4G5R5N,經營者:李亞軍)利用暗管排放危險廢物,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及相關規定,現將案件涉及證據材料移送你單位審查處理。請及時將是否立案的決定書面告知我局,不予立案的,請說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印章)
2020年1月16日
簽 收 人:
簽收日期:
(本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調查部門存檔,第二聯由調查部門所在局法制機構存檔,第三聯由公安機關存檔)
危險廢物認定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綜合現場勘察情況、塑料加工廠生產工藝的調查、現場污染物物理性狀的直觀考察、李亞軍本人的陳述和環境檢測報告的檢測結果,我局認定,盤錦市雙臺子區華鑫塑料廠通過暗管排放到其廠區外的廢水,是屬于危險廢物。
盤錦市雙臺子區環境保護局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