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教育局行政執法
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遼寧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遼依法行政發[2019]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部過程進行實時記錄的活動,實現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條 按照《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臺子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雙區政辦發[2019]55號)等要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主要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方式。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案件討論記錄、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
行政執法股室及其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場所、階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六條 依申請啟動的行政執法程序中,應當對申請登記、口頭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以及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等進行文字記錄。
第七條 依職權啟動的行政執法程序中,如行政處罰等,應對立案審查等予以文字記錄。情況緊急,立案審查等文書無法按照法定要求或執法文書格式要求履行審批手續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執法程序啟動24小時內補報。
第八條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應當對案件登記、受理、處理、答復等進行文字記錄。
對以電話、口頭等形式投訴、舉報的,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九條 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行政執法人員的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應當在調查取證相關筆錄中載明。
第十條 開展下列調查取證活動,應當制作相應執法文書予以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當制作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制作核查記錄等文書;
(五)需要按規定抽樣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審批表、通知書以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六)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通知書以及證據物品清單等文書;
(七)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八)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九)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應當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取證方式。
上述調查取證活動涉及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在執法文書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 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先行登記保存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但需書面記錄原因。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中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回避申請的,應當對告知權利情況、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內容、行政執法機關的審核意見及意見告知等進行文字記錄。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三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等權利的,應當制作告知書,當事人放棄相關權利的,應當進行文字記錄。
第十四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第十五條 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作出執法決定前應按照《盤錦市雙臺子區教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規定進行法制審核,并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
第十六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執法股室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審批文書,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應當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應當符合法定時限和方式。
直接送達執法文書的,應當制作送達回證,并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郵寄送達執法文書的,應采用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應載明所郵寄的執法文書名稱、文號,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回執等。
留置送達執法文書的,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對送達過程予以音像記錄。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執法文書的,應在送達回證上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公告送達執法文書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八條 作出行政處罰等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前,應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進行記錄、復核。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條 各行政執法股室負責存儲、保管各自執法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規范立卷,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歸檔,移交給本局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行政執法股室負責本股室執法記錄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
第二十二條 實施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人員是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文書記錄、音像記錄和設備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立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使用和音像記錄管理制度、行政執法記錄信息調閱監督制度以及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等配套制度,有關工作應符合相應的制度要求。
第二十四條 執法股室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數據分析,將分析結果有效運用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法制機構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行政執法股室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行政執法股室的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情況將納入全區依法行政考核、納入本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執法股室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未按要求制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漏執法記錄信息;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文字或音像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