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教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遼寧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遼依法行政發[2019]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區教育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四條 按照《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臺子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雙區政辦發[2019]55號)等要求,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二章 審核范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執法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2.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3.經過聽證程序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
4.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三章 送審
第六條 行政執法股室在調查(審查)終結后,提請區教育局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應當啟動法制審核程序,送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載明案件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調查取證情況等;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四)經過評估、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或者評審意見;
(五)有關案件的其他材料。
行政執法股室應當適時啟動法制審核程序,為法制審核預留合理時間。
第四章 審核
第七條 法制機構收到案件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工作人員負責審核工作,必要時可以申請區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審核工作。
第八條 法制機構對報送的案件材料以書面審核為主;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及時補充,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必要時,可以調閱審核執法決定的相關材料,行政執法股室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內容: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根據《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53號)第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證》;
2.程序是否合法;
3.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法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5.執法是否有超越本局法定權限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6.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齊備;
7.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需補充材料的,從材料全部補充完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的,經分管法治工作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執法決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應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法制審核,根據以下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執行裁量權基準適當,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對超越本局法定權限,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的審核意見;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定的,提出修正的審核意見;
(五)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六)超出本局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行政執法股室。行政執法股室應當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存入執法案卷。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股室應當對法制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辦理:
1.行政執法股室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2.行政執法股室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局法制機構溝通、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當報請有關局領導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行政執法股室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已納入全區依法行政考核,區教育局將通過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股室、法制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改變或者不采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2.未經法制審核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3.行政執法股室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時,故意弄虛作假、漏報、瞞報材料,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4.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